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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關療法 洪峰快過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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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關療法 洪峰快過

2022年12月14日 20:03 最後更新:20:28

內地疫情擴散之快,超出外界預計。

在內地網上一篇文章,標題是「放開一週,朋友圈陽了一半」。講述由12月放開疫情管控制施之後,一大片朋友「陽」了的情況。

看後半信半疑,問一問在內地有公司的朋友,一個在北京,一個在深圳,一個說公司的同事陽了70%,另一個說陽了50%。由此看來,「朋友圈陽了一半」的說法,並不是很誇張。

另外,北京中央的部委也有大量員工確診,有些部門有「估計陽了一半」的說法。有些重要部門如中證監及中銀保監就分一半人留守,留守者在辦公室居住一段時間,並不回家,確保有足夠人手維持部門運作,隔一段時間再輪換。

醫護人手最受關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前首席科學家曾光說,新冠疫情風暴來的太快,醫護人員被感染的不在少數,如何保證醫院的正常運轉成為焦點。除了號召離退休醫護返崗外,北京市亦提出緊急應對措施,醫護人員中無症狀感染、輕症患者堅持仍要上班,如同戰爭時期「輕傷不下火線」。只有這樣,才能保障發燒門診24小時運行,做好中、重度患者的診療和搶救工作。

按理由確診輕症醫護照顧確診病人,的確不會增加播疫風險。

觀察內地疫情,有幾點值得關注:

1. 內地用「闖關療法」。內地放鬆防疫的節奏出人意表。之前內地推出「二十條」,不少期望放開管控的民眾,還怕官方放兩步,退一步。但最後中央高速「轉波」,全面放開,這是有意識闖關。在11月底之後短短兩個星期,除了對入境人員還有「5+3」隔離限制,其餘防疫措施接近全面鬆綁。而民眾感受得到的是「本來以為下樓會陽,怎知呆在家中一樣陽」。

有人說放得這樣快未預備好,我倒覺得即使多給半年、一年時間也不會預備好,長痛不如短痛了。

2. 醫療擠兌沒有想像中厲害。雖然北京民眾在搶購醫療物資,不少確診者到醫院門診外排隊,上周日(12月11日)全市發熱門診就診患者有2.2萬人次,是一星期前的16倍。但感覺上不如香港2、3月爆疫時那麼混亂和無助。

3. 民眾心理承受力強。可能因為有太多海外爆疫的經驗,可能因為重症者的確很少,內地民眾由半個月前比較恐慌,快速變為從容應對,甚至在休養期中發帖不絕,例如比較南北發病情況看似不同的原因: 「廣州人:安靜地陽。上海人:陽不陽是我的隱私。北京人:意氣風發老子陽了。」

4. 快速通過洪峰。據內地確診者反映: 「大部分發個燒、捱過3、4天就好了」。內地用「闖關療法」的壞處是短期內半數民眾確診令重症人數同比上升,擠壓醫療體系。但好處是洪峰快來快去,相信過了下個星期,內地很多大城市疫情高峰已過。大量確診者捱3、4天便康復,勞動力大量恢復,爆疫對社會影響的時間也縮短了,復常也更快,的確有長痛不如短痛的效果。

中國甚麼也是高速度,想不到爆疫也如是。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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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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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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