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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死才是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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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死才是勝利

2022年12月29日 18:30

特區政府取消疫苗通行證,有一直反對疫苗通行證者大聲高呼,說他們挨了三年,最後終於勝利。

由於過去沒有疫苗通行證者,不能進入食肆等公眾場所,不接種疫苗者通常有兩個做法,一個是乾脆不進入食肆,只買外賣,另一個是借用他人的疫苗通行證拍照,進入食肆。

我對他們「勝利之說」,深感懷疑。他們之所以有這種想法,主要是見到很多不打疫苗的人染疫都無事,就覺得根本不需要打疫苗,甚至認為這只政府製造出來的陰謀。這種見到「有人不打疫苗無事」的想法,與見到長期吸煙的鄧小平可以活到93歲,認為吸煙無損健康一樣,同樣是「以偏概全」的謬誤。

做人要安身立命,有科學思維,研究數據,分析機率,才是有效的方法。我們就看看特區政府詳細公佈的新冠死亡數據。

據政府對第5波疫情統計,由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21日,累計死亡人數11076人,其中一個死亡關鍵是沒有接種疫苗,死者當中,有64%的人沒有接種過疫苗,接種了1劑疫苗佔死亡人數的14%;接種了2劑疫苗佔死亡人數13%;接種了3劑疫苗佔死亡人數8%;接種了4劑疫苗只佔死亡人數0.8%。這可以得出一個簡單結論,打足4劑新冠疫苗,無論打科興或復必泰,死亡機會都極小。相反地,完全不打疫苗的人,是死亡的主要群體。

第5波疫情64%的死者沒有接種過疫苗。

第5波疫情64%的死者沒有接種過疫苗。

香港現時已有691萬人至少接種了一劑疫苗,佔香港人口的94.8%。換言之,沒接種疫苗的人只佔總體人口5.2%。而5.2%的人口卻佔了死亡人數的64%,可見不打針的風險極高。

80歲或以上不打針的死亡率高達14.5%,等如7個當中會死1人。現實上有人見到另外那6個不打針染疫沒有死的80歲老人,就以為不打針都無事,這就是「以偏蓋全」,沒有科學地看機率。我形象化一點去形容這個14.5%死亡率,假如老人年青時一個班有40個同學,假設所有同班同學都沒有打針,這一班同學會有6個人死亡,非常恐怖。

而70歲至79歲的群組,無打針的死亡率是4.4%,等如23人中會死1人,即一班無打針的同學會死2人;60歲至69歲的群組,無打針死亡率1.6%,等如61人會死1人,即一班半同學會死1人。由此可見,對中老年人而言,不接種疫苗,死亡的機會相當之高。

不肯打針的人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有某種長期病患,覺得打針有風險。二是反對政府。分析第5波死亡者當中,有91%有長期病患歷史。正正就是長期病患者,感染新冠後更易死亡。所以有長期病患的人,諮詢醫生後,還是應該去打針。

當社會全面復常後,所有人都有機會多次感染,上述機率更會充份反映出來。

政府取消疫苗通行證後,並不等於不打針者的勝利,反而是他們面對更大死亡風險的開始。記住政府管不到你不是勝利,多次染疫後不死才是勝利。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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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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