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16 名不認罪被告中14 人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其餘2名被告包括大律師劉偉聰及公民黨的李予信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要求兩人要保持原有保釋條件。案件下午再開庭, 控方代表楊美琪表示,會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就2名罪脫被告提出上訴。法庭批准兩人續准保釋。
控方申請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的權力,要求法庭頒令劉偉聰及李予信在律政司正式提出上訴期間,須要維持受審時部分的保釋條件。
劉偉聰不反對控方申請, 但李予信代表大狀關文渭提出反對,並作出陳詞。 法官聽罷陳詞後,休庭10分鐘商議。法官陳慶偉稱,劉偉聰、李予信續以原有保釋條件外出,警署報到的次數減至每月一次。法官指,上述條件即時生效,直至上訴庭進一步指示。
法官陳慶偉續稱,就本案的求情日期將定為2024年6月25日,另稱求情陳詞不可多於20頁,需於 14天內呈交等。有罪成被告提出申請保釋等候判刑,惟法官聽取陳詞後均拒絕申請,並下令散庭。
根據去年修訂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在緊接法庭裁定某被告人無罪後,如律政司司長通知法庭擬上訴裁決,法庭可應司長的申請批准該被告保釋或命令羈留扣押,以待上訴庭上訴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