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報道指,就「612人道支援基金」案被指涉及專業失當的事務律師,陸續收到律師會的調查結果,被裁定行為違反《律師執業規則》,指被投訴的律師,收取未經《社團條例》註冊的「612基金」款項,可能危害或有損個人獨立性或正直品格、個人或律師專業的名譽。
報道亦指,律師會決定發出「指責書」或「遺憾信」,按既定程序提醒,若重犯會考慮提出紀律聆訊,信件會存檔。
律師會前會長、立法會法律界議員林新強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不論「指責書」或「遺憾信」兩者性質分別不大,算是紀律處分,亦會存檔,若不重犯,問題不大。他說,如果在其他地方申請執業證書或要在內地等成立公司,通常會要求索取律師的良好聲譽證明書。
林新強相信,律師會是按機制經轄下委員會,包括參考以往案例、考慮公眾利益等,而作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