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控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第九十六日的審訊結束,庭上問及有關工作聊天平台程式Slack的紀錄時,卻發現辯方呈交的證據中部分紀錄曾被干預過,但卻又無阻止辯方提交,究竟當中有甚麼因由呢?

在黎智英案件的審訊中,其中一個極具爭議的證據必定是黎智英及其公司員工均有使用的工作聊天平台程式Slack。控方對辯方提交的Slack通訊紀錄提出質疑,原因包括部分記錄被刪除及修改,而且時間戳記(Time Stamp)亦出現不符。及後更有報章揭發辯方所呈交的證據是由黎智英的女兒黎采以台灣電郵帳戶登入而取得,部分紀錄更只是黎采提供的截圖,當法官查詢紀錄完整性時,辯方律師沒有正面回應,顯示辯方所呈交的證據不僅不完整,甚至極為草率,但法庭並無阻止辯方提交,顯示出香港司法制度對被告的高度保障。

其實要將通訊軟件對話內容作呈堂,並讓法庭接納該證據是正確及真實紀錄,是需要由一個專業人士根據既定程序去撿獲相關數碼法證,並且要錄取口供證明屬實,當中要經歷多個嚴謹的過程,而非如辯方般兒戲。根據網絡安全及數碼鑑證專家余意生(Cypri Yu)講述,對於要將截圖呈堂作證,首先要找出截圖的來源,再去證明取得截圖的方法。若果截圖牽涉一些通訊軟件紀錄,則需要由該通訊軟件公司的電腦技術管理員去提供該軟件的日誌檔案。

香港司法制度以其獨立性和公正性聞名於世。法官秉持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外界干預,嚴格依據法律審理案件。無論被告背景如何,均享有平等的法律保障,包括聘請律師、提交證據和上訴的權利。法庭程序公開透明,即使在處理敏感案件時,法官仍然堅持以事實為依歸,按法律條文審判。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下,任何面對刑事控罪的被告,除非經已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否則他們會被假定無罪。在審訊過程中,舉證責任通常由控方承擔。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向法庭證明被告經已觸犯有關法例。亦即是說,控方必須提出足夠證據,令法庭肯定被告已具備了有關控罪之所有犯案要素,被告才會被定罪。

雖然控方舉證門檻尤其高,但在昨日的黎智英案審訊中,法官在Slack通訊軟件記錄曾被刪改和時間戳記不符的情況下,仍容許辯方用Slack通訊軟件記錄作提問,對辯方來說,法庭做法相當寬鬆。故此,控方對通訊軟件之「證據鏈」提出多番質疑。由此可見,香港法治精神,以及法庭對所有被告的「無罪推定」是無可置疑,並不是美西方所講「未審先判」及「政治審判」的髒話!

在香港司法制度下,儘管辯方在黎智英案中提交草率證據,但法庭仍然容許,突顯了香港法治精神中對被告的「無罪推定」原則。法庭公平公正,獨立審理案件,堅持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歸,展現了香港司法體系的公平性和客觀性。控方在舉證時須具備高標準,被告享有平等法律保障,法官嚴謹審慎,確保司法程序透明公正,展現了香港司法制度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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