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讓管理私人事務的力高顧問公司在大樓內設辦公室。區院經審訊後裁定兩人欺詐罪成,於2022年10月分別判監5年9個月及1年9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案件14日在高院審理。
上訴方指,涉案的租契毋須整個物業均以指明用途使用,而涉案的力高顧問公司沒「佔用」(occupy)處所,僅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等「共用」(share ) 處所,上訴人沒法律義務披露力高把處所用作「指明用途以外的許可用途」,認為涉案控罪的指控與證據不符。惟控方指,租契中清楚訂明處所必須按指明用途使用,租戶如不符契約,有責任披露事實,惟本案是本質上持續多年的隱瞞。

囚車今早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案情指,租契必須按指明用途使用,即出版印刷報章雜誌,否則承租人有義務披露,而科技園公司有權重收接管土地,並要求承租人補繳地價。
上訴方:毋須整個物業均以指明用途使用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涉案租契毋須整個物業以指明用途使用,只需部分物業以指明用途使用,而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是共用處所而非佔用處所,租契從沒明文規定共用處所用作「指明用途以外的許可用途」時有披露責任。
陳政龍指,蘋果大樓的「主要用途」為出版印刷報章雜誌,而涉案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在1995年訂立租契時業務與出版印刷有關,其後公司用途雖有變,但很難說完全沒參與《蘋果》業務,而力高在處所使用的範圍只佔處所總面積的0.16%,黎智英或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其後沒替力高申領牌照,故毋須跟從申領牌照條件規定,也沒有法律義務披露力高用作指明用途以外的許可用途。
陳政龍又稱,本案只涉部分物業沒以指明用途使用,力高沒佔用處所,只是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等共用處所,故認為控情的內容不符合租契的邏輯,涉案控罪的指控與證據不符。

上訴人黃偉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方指黃偉強沒有決策權 僅協助黎處理私人事務
代表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指出,黃偉強雖然身為集團的行政總監,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黃沒有營運及決策權,亦沒有責任處理牌照事宜,強調黃偉強的角色只是協助黎智英處理私人事務。
控方指本質上是持續多年隱瞞
律政司一方、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指,租契中清楚訂明,處所必須按指明的用途使用,工業邨的性質特殊,嚴格管制特地用途,租戶必須清楚向香港科技園公司指明用途,如有不符合租契訂明,有責任披露事實。 控方本案關鍵在於承租人要向科技園公司申請牌照,若隱瞞事實,則構成虛假陳述;而文件顯示1997至2019年間蘋果印刷公司先後65次為27間公司向科技園公司申請牌照或續牌,唯獨無替力高顧問公司申請,故本質上是持續多年隱瞞。

上訴人黎智英。
黎智英被控兩項欺詐罪
黎智英和黃偉強同被控1項欺詐罪,指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與周達權及其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指處於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蘋果大樓,未有違反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黎另被控1項欺詐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與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未按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和租契協議及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使用有關處所。

黎智英的妻女今亦有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巴士的報記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