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讓管理私人事務的力高顧問公司在大樓內設辦公室。區院經審訊後裁定兩人欺詐罪成,於2022年10月分別判監5年9個月及1年9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案件14日在高院審理。
上訴方指,涉案的租契毋須整個物業均以指明用途使用,而涉案的力高顧問公司沒「佔用」(occupy)處所,僅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等「共用」(share ) 處所,上訴人沒法律義務披露力高把處所用作「指明用途以外的許可用途」,認為涉案控罪的指控與證據不符。惟控方指,租契中清楚訂明處所必須按指明用途使用,租戶如不符契約,有責任披露事實,惟本案是本質上持續多年的隱瞞。
囚車今早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案情指,租契必須按指明用途使用,即出版印刷報章雜誌,否則承租人有義務披露,而科技園公司有權重收接管土地,並要求承租人補繳地價。
上訴方:毋須整個物業均以指明用途使用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涉案租契毋須整個物業以指明用途使用,只需部分物業以指明用途使用,而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是共用處所而非佔用處所,租契從沒明文規定共用處所用作「指明用途以外的許可用途」時有披露責任。
陳政龍指,蘋果大樓的「主要用途」為出版印刷報章雜誌,而涉案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在1995年訂立租契時業務與出版印刷有關,其後公司用途雖有變,但很難說完全沒參與《蘋果》業務,而力高在處所使用的範圍只佔處所總面積的0.16%,黎智英或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其後沒替力高申領牌照,故毋須跟從申領牌照條件規定,也沒有法律義務披露力高用作指明用途以外的許可用途。
陳政龍又稱,本案只涉部分物業沒以指明用途使用,力高沒佔用處所,只是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等共用處所,故認為控情的內容不符合租契的邏輯,涉案控罪的指控與證據不符。
上訴人黃偉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方指黃偉強沒有決策權 僅協助黎處理私人事務
代表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指出,黃偉強雖然身為集團的行政總監,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黃沒有營運及決策權,亦沒有責任處理牌照事宜,強調黃偉強的角色只是協助黎智英處理私人事務。
控方指本質上是持續多年隱瞞
律政司一方、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指,租契中清楚訂明,處所必須按指明的用途使用,工業邨的性質特殊,嚴格管制特地用途,租戶必須清楚向香港科技園公司指明用途,如有不符合租契訂明,有責任披露事實。 控方本案關鍵在於承租人要向科技園公司申請牌照,若隱瞞事實,則構成虛假陳述;而文件顯示1997至2019年間蘋果印刷公司先後65次為27間公司向科技園公司申請牌照或續牌,唯獨無替力高顧問公司申請,故本質上是持續多年隱瞞。
上訴人黎智英。
黎智英被控兩項欺詐罪
黎智英和黃偉強同被控1項欺詐罪,指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與周達權及其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指處於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蘋果大樓,未有違反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黎另被控1項欺詐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與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未按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和租契協議及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使用有關處所。
黎智英的妻女今亦有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巴士的報記者攝)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欺詐罪成於2022年10月分別被判監5年9個月及1年9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案件於1月15日在高院進行第二日審理。律政司一方指,黎的私人公司「力高」在沒有科技園批准及發出牌照下,佔用處所屬違規,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作為承租人,應為力高申請牌照及披露相關資料,包括是否根據指定用途,惟黎智英作為最終決策人,卻故意不作為,導致蘋果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相關責任,構成欺詐。上訴庭押後裁決,將在6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重申,主要觀點是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是「共用」處所,而非佔用處所,認為指控本身與事實不符。
代表黎智英的大律師陳政龍 (右)。(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一方、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指出,工業邨的租金優惠政策應用於支持商業活動,而不是由租金優惠上得益;惟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關注,科技園公司所批出的租契,並非單方面由承租人受惠,因承租人需先投資5億在建設和投資機器等上,而且可宣揚本港形象,促進香港經濟。楊美琪同意說法,但認為工業邨承租人可以低市價租金租用處所,而法庭所提及的益處並不可以量化。
承租人未就「力高」使用處所前 向科技園申請牌照
楊美琪指,控方並非指控上訴方違反使用者條款,而是指租契表明涉案處所必須按指定用途使用,即「出版印刷報章雜誌」,無論任何公司欲佔用或共用涉案的蘋果大樓前,蘋果印刷有限公司都須向科技園公司主動申請牌照,並披露有關公司的工作性質及土地使用用途,讓科技園審視後決定是否批出牌照。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關注,牌照申請制度只規定承租人的附屬公司、有關聯公司、同系附屬公司、或母公司以牌照形式申請佔用或共用部分處所,但力高並非蘋果印刷有限公司的附屬或有關聯公司,質疑力高何須事先通知科技園並披露資料。
有責任主動交代「力高」沒按「指明用途」使用
楊美琪指,牌照申請制度規管所有公司,科技園公司有義務和權利確保租契合規,而力高顧問公司是一間與蘋果印刷有限公司有關連的公司,即使力高無須主動報備,但蘋果印刷有限公司亦有責任披露資料及申請牌照,主動交代力高非按「指明用途」使用。
黃偉強已服刑完畢。(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楊又指,黃偉強身為壹傳媒集團管理服務行政總監,在2016至2018年期間,同時以蘋果印刷有限公司的行政總監身份,向科技園作出牌照和續期申請,必定清楚牌照申請的限制、程序及要求,但黃沒有為力高申請佔用處所牌照及續牌,構成欺詐行為。
科技園審批牌照須考慮相關公司業務關聯性
法官彭寶琴問楊,若律政司認為所有公司在獲批牌照前,不得佔用處所,是否指所有佔用處所的公司均須是「出版印刷報章雜誌」,又或如一些公司並非從事「出版印刷報章雜誌」,只要在佔用處所前事先通知科技園便可?楊回應指,科技園在考慮批出牌照前,首要考慮是該公司的業務與「出版印刷報章雜誌」有一定關連,若蘋果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兩間公司業務無關,科技園自然不會批出牌照,一直以來始終如一。楊指,蘋果印刷有限公司在力高佔用處所前,必須為力高先申請牌照及披露力高的相關資料。
楊美琪認為,蘋果印刷有限公司有責任按租契披露力高顧問公司的工作性質,並主動申請牌照,現則因沒有披露力高的資料,又沒為力高申牌照,而違反租契條款。楊美琪指,若承租人有權在沒有科技園批准下讓任何公司佔用處所,便造成荒謬絕倫的情況,科技園需要管理承租情況,確保處所是按「指明用途」使用。
律政司一方指黎智英利用蘋果印刷公司作為欺詐工具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律政司一方指黎智英利用蘋果印刷公司作為欺詐工具
楊美琪又指,黎智英擁有蘋果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的控制權及最終決策權,惟他故意不作為,沒履行租契責任,利用蘋果印刷有限公司作為欺詐的工具。法官關注原審時有否提及這點, 要求律政司一方提供原審時相關證據,楊指將在14日內向上訴庭補交文件,以作參考。與訟各方陳詞完畢,上訴庭押後裁決,在6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黎智英的妻女到法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人黎智英和黃偉強,同被控1項欺詐罪,指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與周達權及其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指處於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蘋果大樓,未有違反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該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黎另被控1項欺詐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與他人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未按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和租契協議及1999年5月25日訂立的租契,使用有關處所。
案件今在高院上訴庭聆訊。(巴士的報記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