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宣布,有關在政府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的政策6日起生效。調解條款表示當事人同意在訴諸仲裁或訴訟前先使用調解作為爭議解決途徑。
律政司
律政司去年11月6日發表有關在政府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的政策宣言。根據政策宣言,政府將在政府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並以此作為一般政策。
為配合政策的實施,律政司於6日公布《香港特區政府調解規則(2025)》,訂明一系列程序規則,旨在與政府合約中的調解條款一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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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發言人期望透過牽頭在政府合約中加入調解條款,以身作則,鼓勵私營機構參考並在其合約中加入類近的調解條款,深化「調解為先」文化。
律政司公布合資格申請保全措施的機構及常設辦事處的更新名單,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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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社交媒體表示,名單列出已確認符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安排》)第二條第一款資格的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及常設辦事處,有效期為2年至2027年4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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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日簽署的《安排》,當香港作為仲裁地,在由合資格並經指定的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向內地有關法院申請保全措施。
在《安排》中,保全措施在內地包括財產、證據、行為保全;在香港包括強制令及其他臨時措施,以在裁決前維持或恢復現狀,防止或避免仲裁程序的危害,並保全資產和對爭議解決重要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