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及生態局表示,《2025年建築物能源效益(修訂)條例草案》將在星期五刊憲。《條例草案》旨在加強本港建築物的能源效益管理制度,通過提升建築物能源效益,減少對用電和發電的需求,減少碳排放,減輕因使用更多潔淨燃料發電而對市民所造成的財政負擔,助力香港在2050年前實現碳中和。
《條例草案》共分五個部分,包括將把全港數據中心全面納入建築物能源效益標準的規管範圍;要求更多類型的建築物定期進行能源審核;縮短能源審核周期;公開能源審核報告中若干技術資料;以及擴大符合註冊為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的資格。如《條例草案》獲得立法會通過並全面實施,估計到2035年將每年可額外節省五億度電,相當於15萬個三人家庭的每年用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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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說,今次修訂《條例》的目標是希望能夠達致三贏局面:一是為建築物節省電費,二是減少碳排放,三是促進綠色經濟發展。環境及生態局已就修例建議廣泛諮詢相關持份者,持份者整體上對建議表示支持。《條例草案》將於3月26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期望立法會支持並通過《條例草案》。
環境及生態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初步構思採納「市場主導模式」,飲料供應商需要安排塑膠飲料容器及紙包飲品盒的回收服務,涵蓋容量100毫升至2公升之間的飲料產品,產品要加上指定標誌作為識別;登記飲料供應商須每半年向環保署產品的分發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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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提出,大型零售店舖須設立指定退還點,初步建議為每個塑膠飲料容器及紙包飲品盒提供不少於0.1元回贈,鼓勵公眾回收;指定退還點會透過產品條碼識別已登記的飲料產品再提供回贈。
局方表示,飲料供應商有責任達成政府訂定的法定回收目標,他們可自行回收或聘用市場上的營運者。營運者須履行責任,包括達到回收目標及向環保署提交回收量的申報和審計報告。
當局指出,同意「首階段」的回收目標定於較務實水平,政府會定期檢視情況,逐步提高法定回收目標,預計在計劃推出後6至8年,可達致第四階段的回收目標,與其他地區的平均回收率相若。
若自行回收的飲料供應商或計劃營運者未能達到回收目標,政府正考慮可能就回收量差額追收回收款項,為他們達致回收目標提供經濟誘因。
局方表示,零售商須採取切實可行措施,確保銷售的受規管飲料產品為已登記產品,並由登記飲料供應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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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其他地方的經驗及考慮到零售店舖的意見和實際情況後,當局認為,只有大型並且銷售包括受規管飲料產品的零售店舖,才須設立指定退還點,政府會協助業界在合適的政府場地設立退還點,以提供更完善的回收網絡。
另外,考慮到部分參展商在香港分發少量或新引進的受規管飲料產品作展覽及商業推廣,當局有需要為計劃定立豁免。
當局計劃於今年上半年提交有關修訂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