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在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期間,於尖東與多名聲援的示威者一同被捕,羅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周五 (3月21) 被上訴庭駁回。

律政司。資料圖片
判辭指,原審法庭認為羅健熙作為政治人物,不可能不知道單純留在現場,會讓示威者覺得是支持和鼓勵,但不能肯定這是唯一可能的解讀。上訴庭認為,雖然羅健熙是政治人物,有利用群眾觀感博取政治本錢的可能,但他沒有一般示威裝備和正面對抗警察。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頒下判辭,駁回律政司對羅的上訴,維持羅的無罪裁定。律政司早前陳詞指,原審法官練錦鴻錯誤應用終院案例,而錯誤考慮羅當時具有其他目的,裁定羅無罪,並指無論羅到場是否有政治計算,他曾身處示威現場約40分鐘,不理警方勸喻離開,憑強而有力的環境證供,已足以裁定他罪成。
羅的代表律師則指原審引用終院案例時沒有偏離原則,而羅到場有可能是出於政治動機,他到場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
除羅健熙外,另外9名涉案被告,均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其中5人承認控罪,分別被判入獄14個月至18個月及被判入更生中心。其餘4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判囚15個月至24個月。
同案另一名被告、記者鄧卓儒涉藏有鐳射筆及萬用鉗,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囚15個月,鄧就定罪提出上訴,亦遭上訴庭駁回,維持原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