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5月19日接獲途人報案,指多名外籍男子懷疑於香港仔一商場外集結。其後警方分別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該9名外籍男子。
警方圖片
警方接報到場,於該商場外截查9名年齡介乎15至20歲的外籍男子,並於其中一人身上搜岀一支壘球棍。經調查後,人員分別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該9名外籍男子,他們現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6月中旬及下旬向警方報到。案件交由西區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跟進。
警方圖片
警方經過深入調查,發現其中一名被捕人與另外兩宗刑事毁壞案件有關。第一宗刑事毁壞案於5月13日發生,一名非華裔男子於中環停泊其電單車,其後發現電單車車軚被人破壞。第二宗刑事毁壞案件於5月18日發生,一名非華裔男子凌晨返回堅尼地城住所期間,發現大門外被噴上字句。
西區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於29日再拘捕一名17歲非華裔男童及一名19歲非華裔男子,他們涉嫌與上述兩宗刑事毁壞案有關,他們現正被扣留調查。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在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期間,於尖東與多名聲援的示威者一同被捕,羅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周五 (3月21) 被上訴庭駁回。
律政司。資料圖片
判辭指,原審法庭認為羅健熙作為政治人物,不可能不知道單純留在現場,會讓示威者覺得是支持和鼓勵,但不能肯定這是唯一可能的解讀。上訴庭認為,雖然羅健熙是政治人物,有利用群眾觀感博取政治本錢的可能,但他沒有一般示威裝備和正面對抗警察。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頒下判辭,駁回律政司對羅的上訴,維持羅的無罪裁定。律政司早前陳詞指,原審法官練錦鴻錯誤應用終院案例,而錯誤考慮羅當時具有其他目的,裁定羅無罪,並指無論羅到場是否有政治計算,他曾身處示威現場約40分鐘,不理警方勸喻離開,憑強而有力的環境證供,已足以裁定他罪成。
羅的代表律師則指原審引用終院案例時沒有偏離原則,而羅到場有可能是出於政治動機,他到場參與非法集結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
除羅健熙外,另外9名涉案被告,均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其中5人承認控罪,分別被判入獄14個月至18個月及被判入更生中心。其餘4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判囚15個月至24個月。
同案另一名被告、記者鄧卓儒涉藏有鐳射筆及萬用鉗,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囚15個月,鄧就定罪提出上訴,亦遭上訴庭駁回,維持原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