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預算案提出增加股票交易印花稅,從0.1%增加至0. 13%,預計會在8月1日實施。新措施公佈之後, 本地股民稍有怨聲,內地的反對聲音更大。
近年南下炒作港股的資金越來越多, 內地股民又對加增加印花稅的敏感度比香港更高。 香港將加印花稅看成一種增加稅收行為, 內地則將加印花稅看成一種政策傾向, 加印花稅有壓抑股市泡沫的味道,更加不受內地股民歡迎。
香港政府增加印花稅,主要出於財政考慮。 政府預計下一個財政年度,仍會有1016億元財政赤字, 財政儲備下降至8010億元,相等於13個月的政府開支, 兩年前,財政儲備等如23個月的政府開支,這兩年儲備大幅下降。
政府今年選擇增加兩種稅項,一個是增加股票印花稅, 另一個是增加私家車首次印花稅和牌費, 背後是一個尋求可負擔者開源的思路。私家車並非必需品, 調高有關稅款,對基層影響較小。至於增加股票印花稅, 由於環球央行都在印錢,水浸谷高股市。在疫情中百業蕭條, 唯富股市,股民笑逐顏開,而一般做生意的人和打工仔都愁眉苦臉。 政府朝印花稅開刀,有徵收富人稅的味道。
如果香港經濟不大幅改善,政府賣地收入不急增的話, 長遠而言,政府必需加稅或開徵新稅種,以增加收入。 由於香港稅基狹窄,增加稅收只能夠增加利得稅和薪俸稅, 這會直接打擊商業和打工仔的荷包。如果開徵新稅,例如銷售稅, 窮人和富人買一個麵包,都要支付同樣的稅金, 這變相是向窮人徵稅。
左揀右揀,財爺最終揀了向股票印花稅開刀, 自然被股票投資者痛罵,指加稅會壓抑交易, 政府最後可能會得不償失。但在央行繼續印錢的前提下, 得不償失的講法有點誇張。對一般股市交易者而言, 加了印花稅之後,每10萬元交易,要多付30元稅金, 影響其實微乎其微。只會是那些頻繁交易的即日鮮股民, 會增加一點成本。
加印花稅真正有影響的是高頻交易,因為他們的交易次數驚人。 現時高頻交易逐漸成為主要交易所的主流,有說美股70%成交是高 頻交易。高頻交易商通常做兩種生意,一種是合法的市場莊家, 為期貨期權以至股票做莊家出價,維持交易量同時賺取差額; 另一種生意是做量化交易。她們會開發不同的交易模型, 最普遍的是套利交易,高頻交易員掌握資訊, 從公司消息到經濟資料,再到其他股票或市場的價格波動, 用電腦不斷評估股票的合理價格,抓住市場價格稍稍滯後的機會, 搶在普通投資者之前以更好的價格成交。
高頻交易公司投資於尖端技術, 以最快速度處理資訊並在百萬分之一秒內執行交易。 高頻交易公司之間的平均競爭僅持續79微秒(1微秒等於百萬分之 一秒),比眨眼的速度還快, 只有最快執行交易的公司可以得到先機。 她們最大的風險是速度落後於人。
不了解高頻交易的人會覺得這是火星上的操作。 我給大家一些數字參考,看看他們賺多少錢。其中一家高頻交易商J ane Street的經營數字披露出來,去年上半年公司收入80億美元 ,盈利達到63億美元。單是這一家公司的盈利, 已經等於全球所有最大銀行同期的債券、 商品和貨幣交易收入總和的七分之一! 去年上半年, 由於新冠疫情令股市大幅波波動,對高頻交易商非常有利, 所以能夠有這樣高的收益。
Jane Street在疫情期間對每個員工每周派發了7500港元疫情補 貼。Jane Street全球僱員只有800人,以這樣的人手, 可以賺到這麼多錢,極其驚人。另一家著名的高頻交易商是Cita del,公司的交易員一年可以賺500萬美元, 比投資銀行家更賺得多。
香港有很多父母都望子成龍,都想子女做醫生, 希望子女一入行就有4、5萬元月薪。他們不知這道世界已經變了, 最能賺錢的,已不是什麼專業人士, 而是那些人在高頻交易商工作的人。在世界前列的高頻交易商, 她們出手最低是請研究員,新入行的月薪也有4、5萬港元, 交易員的工資當然更高了。在高頻交易商工作的人, 主要來自名牌大學的電腦、數學或者物理的,反而不是讀財務的, 因為他們其中一個主要工作是開發交易模型。 高頻交易商是真正的富人。
政府增加交易印花稅,要明白會影響到高頻交易, 影響港交所的成交量。但對一般交易的影響,就相當輕微了。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