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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將支聯會剔出註冊公司名冊 執行程序一帖睇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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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將支聯會剔出註冊公司名冊 執行程序一帖睇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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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將支聯會剔出註冊公司名冊 執行程序一帖睇晒

2021年09月10日 17:44 最後更新:17:45

保安局今日以支聯會涉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及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為由,引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的權力,建議將其從公司登記中剔除。

消息指,保安局於9月10日發信支聯會,就當局有關決定邀請其作出陳詞/申述,支聯會可以在9月24日前提出書面解釋,最終決定須交由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裁決。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

《公司條例》有關條文訂明,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信納一間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任何《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是保安局局長本可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其運作或繼續運作者,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社團條例》第8條列有關禁止社團運作的條件

《社團條例》第8條列有關禁止社團運作的條件

而《社團條例》第8條清楚列明有關禁止社團運作的條件,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有關命令:

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就支聯會公司登記的個案,由於引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剔除其公司註冊的理據,與保安局局長獲授權執行的《社團條例》當中取消社團註冊及禁止運作的理由相同,故是次剔除支聯會公司註冊的程序,由保安局啟動及將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再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獨立地作出有關決定。

至於剔除支聯會公司登記的執行程序將大致如下:

首先,保安局局長決定啟動程序及向支聯會發信,就當局引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的權力將其從公司登記中剔除,邀請其作陳詞/申述。

保安局局長將考慮掌握的證據及資料,及支聯會的申述後,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下一步行動的建議。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向保安局局長或支聯會要求進一步資料,以及徵詢律政司意見。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將就是否運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剔除支聯會公司註冊作獨立決策。如認為剔除支聯會公司註冊為合適的行動,可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中剔除支聯會,以及將有關決定刊憲公布,支聯會即告解散。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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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被告黎智英在首天出庭自辯,便自爆了其「外部聯繫」中的千絲萬縷人脈關係,當中牽涉的「英國線」人物,包括與在控方案情和庭上證供中經常出現的「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及前港督彭定康等。黎亦承認,曾捐2萬英鎊(約20萬港元)予「香港監察」。

首先,黎智英在庭上指,經由朋友認識羅傑斯(Benedict Rogers),兩人的關係長達8年,因對方曾回應其文章,二人遂透過WhatsApp聯絡。黎智英更承認曾捐贈2萬英鎊予「香港監察」,因他覺得這個組織「做了一些對香港有意義的事」。

黎智英透過羅傑斯,認識另一位英國政治人物,就是英國上議院議員奧爾頓勳爵(Lord David Alton),黎稱在倫敦與對方曾見過一次面。奧爾頓勳爵帶他到英國國會,之後兩人曾茶敘。而奧爾頓勳爵曾於2019年11月到香港參加區議會選舉「監選團」,兩人曾在酒店見面,而該「監選團」亦是同案另一位從犯證人、「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作供時曾提及自己曾參與。

 翻查資料,控方曾在庭上播放羅傑斯主持的YouTube訪談節目片段,羅傑斯指奧爾頓勳爵為「香港監察」贊助人之一。而節目中,奧爾頓勳爵指當時他計劃與60名資深政客向英國國會呈交聯署信,建議若港人人權遭侵犯,英國應保障所有港人有第二公民身份,又提到前港督彭定康及英國前外相聶偉敬發起反對《香港國安法》的聯署聲明。

第三位黎智英提及的英國政治人物,是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他正是奧爾頓勳爵的助手,曾陪同來港觀察2019年區議會選舉,但黎智英指,當時他不認識裴倫德,二人亦未曾討論過政治議題,但對方曾找他欲在《蘋果》刊登文章,而黎就把裴倫德的文章轉發給《蘋果》時任副社長陳沛敏等。

至於裴倫德是「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Alliance on China, IPAC)的執行董事,黎辯稱他不知道有此組織,僅在從犯證人李宇軒在庭上作供時,才首次聽聞。

最後一名黎智英提及的英國政客,是前港督彭定康。黎庭上表示,1997年香港回歸前,已認識彭定康,但自言「不敢稱對方為朋友,因對方為港督」。而回歸後,兩人亦曾見面數次,每次見面均透過「中間人」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或羅傑斯接觸對方。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黎亦承認曾邀請彭定康作其訪談節目的嘉賓。

辯方大律師亦曾在庭上提及,一位英國金融家比爾布勞德 ( Bill Browder ) ,因為根據控方從犯證人李宇軒供稱,比爾布勞德對幫助推動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有興趣,裴倫德遂安排比爾布勞德與當時的「重光團隊」日本線聯繫。惟黎自辯時稱,不認識比爾布勞德或日本眾議院議員菅野志櫻里,他不諳日語,與另一位從犯證人陳梓華會面時,對方亦沒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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