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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政治化搞死體育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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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政治化搞死體育盛事

2021年10月21日 19:46 最後更新:19:56

周日舉辦的渣打馬拉松活動,有人想藉機搞政治抗爭,呼籲參賽者集體穿著「香港加油」等服飾。主辦機構的回應也不斷變化。

渣馬籌委會主席高威林10月18日表示,比賽沒有服裝限制,不會理會參賽者穿什麼顏色的衣服。「若有人展示『光復香港』等標語,不關賽會的事。」

或許是高威林的講法太自由化,渣馬主辦機構香港田徑總會在10月19日發聲明,表示如若發現任何違反法律、違反大會規則的情況,若勸喻不果,將會要求執法部門介入協助。

到昨日(10月21日),渣馬籌委會再發聲明,對10月18日傳媒發佈會之訊息令公眾誤會,感到抱歉,並嚴正澄清:渣馬籌委會強烈譴責任何人利用賽事,作為宣揚及鼓吹政治訊息的平台,並重申10月24日賽事現場,絕不容忍任何違法事件,嚴正要求任何人切勿以身試法。

事件可以分主辦方和搞事者兩方面去探討。

第一,主辦機構花幾日終於搞清立場。香港近十年,政治不斷激進化,最後演成顛覆政權的暴力革命。一方趨向瘋狂,而另一方則日趨軟弱,此消彼長,終成大禍。任何的本地機構,舉辦任何各類活動,不能怕被人鬧,要堅守兩條底線。

1. 合法底線。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人的行為都受法律約束,涉及政治宣傳,主要與兩條法例相關,一條是《港區國安法》,另一條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第10條的煽動意圖罪,當有人有組織地煽動群眾,激發對司法的憎恨,即屬違法。渣馬籌委會作為一個體育盛事的主辦機構,理應清晰地表態反對,而不是說「唔關賽會事」。需知道,提供場地予違法者的機構,也有「協助及教唆」他人犯法之嫌。後來渣馬籌委會表示會「嚴正要求任何人切勿以身試法」,這才是一個合理的態度。

2、一國底線。香港整個憲制基礎源於中國憲法和《基本法》,核心就是一國兩制,而前提就是「一國」。挑戰一國,就是在破壞香港整個制度的基礎。不單止是舉辦大型活動的單位,每一個公民都有責任去維護一國。愛國是基本要求,而不是一般的黨派政治要求。

香港做了百幾年的英國殖民地,香港的傳統精英仍有一種「買辦」(comprador)心態,所謂買辦,就是現代的經紀、代理,過去這些買辦,遊走於中國和英國之間,兩不站邊,衣袖不濕,左邊收一個佣、右邊收一個佣,就能大富大貴。而香港最早富起來的華人家族,全部都是買辦出身。買辦心態最後演變成了一種唯利是圖、無家無國的心理。就算在大是大非的問題上,也採取「唔關我事」的態度,務求兩邊都不得罪。他們忘記了一國兩制的本源,甚至忘記了自己是中國人,應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渣馬籌委會由「唔關我事」轉變成「強烈譴責」,總算及時撥亂反正。

第二,泛政治化會搞死體育盛事。香港過去十年的問題是泛政治化,所有事情都變成政治,要作政治表態。好好的一場馬拉松賽跑,大家參與體育,本來是一個城中盛事,但偏偏有人硬要將這個體育活動變成一個政治事件,組織群眾作政治表態,若主辦單位無力控制的話,這個體育盛事最後就會變質。

扼殺體育盛事者,就是玩政治的人。大家也應該要看看香港的政治現實,既然《蘋果日報》可以結業、支聯會、教協、民陣可以解散,若一場馬拉松運動最後變成了成一場違法的政治抗爭活動,將來為什麼不可以終止呢?

香港所有的公眾活動,都要獲得政府批准,否則就是非法集結。政府批准你舉辦馬拉松跑步活動,並不等於批准你搞馬拉松政治抗爭。當活動變了質,政府以後一句不發牌,渣馬就會從地球上消失。

那些處心積慮要利用一切機會搞政治的人,最後就會將任何的正常活動,推到萬劫不復的毁滅境地。正常人,就不要參加這種危險遊戲了,跑馬拉松,就純粹去跑吧。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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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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