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辦的渣打馬拉松順利結束,賽前有人大力推動,想叫大量選手著黑色衫以及印上「香港加油」的雙體書法,作政治抗議。
渣馬籌委會初時就表示跑手展示這些標語「唔關我事」,後來經各方反映意見之後改弦更張,在賽前向跑手發出短訊,重申攜帶背包或穿著特別裝束者需接受保安檢查,並警告切勿穿着政治元素或口號之裝束,違者將被拒參賽,並按需要要求執法部門介入。結果渣馬現場就有部分跑手因為服裝上印有「香港加油」的字句被要求更換服裝,否則就不能作賽,他們並被記錄號碼牌和身分證號碼。
在大會加強安檢之後,整場渣馬在未被政治「污染」之下順利完成,讓體育回歸體育。
事後有兩種意見,有人就質疑為何那些穿著印有政治口號衣服入場的跑手未被拘捕。也都有相反意見認為為何服裝上印有「香港加油」雙體書法都不行。雖然在賽後記者會上有傳媒反復提問,是否選手服裝印有「香港」都不可以,但這個其實是明知故問,這個「香港加油」的雙體書法設計,源自台灣的博方創作團隊,不知他們受何人支持,設計出這個充滿暗示性的政治標記,在2019年的反修例期間得到廣泛迴響,成為示威者熱愛的標識。其政治含意相當明顯,去拗字眼比較無謂。
假設渣馬籌委會繼續那種「唔關我事」的態度,又可能出現什麼情況呢?
由於有賣T恤的公司大力鼓動人們穿著這些印有抗議字眼的服飾,假如有3000、4000人穿著這些黑衫,上面印有這個台灣設計的「香港加油」雙體書法標記,甚至在跑步過程中大肆呼喊政治口號,除了賣T恤的公司賺大錢之外,還可能出現兩種情況:
第一,外國媒體大肆渲染香港的反對運動重燃。外國政府亦都可以藉機向特區政府和中央施壓,要求撤銷對2019年暴力事件中示威者的控訴,甚至加大對香港的制裁。
第二,本地的黑暴示威者重新起鬨。只要再有成功示威的案例,暴力示威者受刺激再次走上街頭,放火封路搗毀商店。過去兩年,特別是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香港重新恢復來之不易的平靜局面,可以在一夜之間,付諸流水。
政府見到整場渣馬變成一個政治抗議運動,最起碼的回應就是從此禁止再舉辦渣打馬拉松。問題是再激發起的暴力之火,是否很快熄滅。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如今未到寬鬆的時候,主要因為人心未定,當反對者仍然好像熔岩一樣,只是躲在地殼底下流竄。只要地殼一露出缺口,熔岩就會噴薄而出。
所以寬鬆之前,要先等熔岩冷卻,香港先要進行一個去激進化的過程。如果訂立國安法以及連串起訴行動,是第一波止血的話,第二波就應該除毒。這是下一屆政府的重點政治工程,要從根本上去消除激進化的根源。去激進化是一個重大議題,但是一個最簡單嘅切入點,就是由政府以及相關政府資助機構開始,有清晰的國安意識,有維護國家安全主體意識,制止一切激進的反對政府行動。
30多年前,我首次看到港英政府提交給行政局的文件,見到每份文件都有一項是講到「可能的財務影響」(Financial Implications)。我發現政府施政,是如此重視可能帶來的財政開支,覺得這個做法相當聰明,當有「可能的財務影響」這一項,每個決策官員都要從這個角度考慮。
我認為未來政府所有的政策,都應該加上「可能的國家安全影響」(National Security Implications),這變成一個硬性要求,政府決策時必須考慮。從批准一個活動,批出一個政府工程合約,訂立一個政策,都要加入國安考慮因素。
千萬不要以為這樣會減少自由,剛好相反,當社會建立維護國家安全意識,去激進化工作順利完成之後,寬鬆的日子,就可以到來。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