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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生破壞港鐵設施 承認兩項暴動罪囚40月

政事

22歲男生破壞港鐵設施 承認兩項暴動罪囚4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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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生破壞港鐵設施 承認兩項暴動罪囚40月

2021年11月10日 11:15 最後更新:16:52

前年8月31日港鐵旺角站及太子站內發生衝突,示威者破壞部份車站設施包括控制室及閘機等,港鐵事後報稱2站損失共約109萬。22歲男學生3個月後於住所被警方拘捕,今早於區域法院承認2項暴動罪,其餘1項刑事毀壞、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則獲准存檔法庭處理。法官姚勳智判刑指被告當時手持行山杖敲打地面挑釁,群眾襲擊乘客行為完全漠視法紀,破壞公共安全,判被告監禁40個月。姚官指明白被告有理想,「有好多人關心」,叮囑被告服刑期間好好反省,將來回饋社會。本案為首宗涉8.31 的暴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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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前年8月31日民陣於遮打花園舉辦未經批准的遊行到中聯辦,其後導致港九多處遭受大規模破壞,晚上9時半左右尖沙嘴堵路縱火示威者遭警方驅散,湧入旺角區。約100名示威者在彌敦道奶路臣街交界集結,以垃圾磚頭等堵路,大部分蒙面身穿黑衣,部分手持行山杖警棍等武器。約10時半,示威者湧入旺角站大堂,以鎚子、金屬座等損壞客務中心、閘機及閉路電視等。7分鐘後被告與其他蒙面示威者共同破壞車站控制室外設施,致玻璃窗破裂,有示威者刺戳防盜眼時,被告站在旁邊。警方進站後,20多名示威者包括被告衝入太子方向列車首節車廂,有示威者阻礙車門關閉,引起乘客不滿投訴,示威者不斷指罵男乘客Y等,其後有人伸右手掌摑Y致眼鏡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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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生破壞港鐵設施 ,承認兩暴動罪及刑毀囚4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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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有大批人士聚集在太子站外。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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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車10時42分到達太子站,示威者離開車廂破壞月台設施包括閉路電視,有示威者繼續指罵挑釁乘客Y及另一名男乘客X。十多名示威者其後再次衝入車廂,用長棍、警棍等襲擊XY,有人用力拉扯X,從後箍頸,用硬物擊打,雨傘戳頸致刮傷,又有人以彈叉射擊X。被告期間右手手持拐杖敲打地面挑釁,向XY指罵,粗言命令2人走出車廂,最後有人以滅火筒噴向車廂,不斷向白煙瀰漫車廂投擲雨傘雜物。

女乘客Z於10時35分左右登上同一班列車,目睹襲擊事件,在太子站離開車廂時看見被告持拐杖敲打地面,遂以電話拍攝片段,惟遭示威者阻擋並強行搶去電話,扔到另一邊。Z追截示威者時遭推向幕門致玻璃損毀,眼鏡掉落被人踢落月台空隙。被告於11月30日在住所被捕,家中搜獲案發所穿黑衣。港鐵工程師事後評估,旺角站和太子站損毀涉及金額達81萬和28萬元。

辯方呈上11封求情信,指被告坦白認罪有悔意,希望向事件中受影響公眾道歉,「自己做咗好錯嘅事」,從第三者角度觀看自己行為感到驚訝,與平日大相逕庭。辯方指2次暴動為時約為11和8分鐘,被告非領導角色,亦沒有親自動手破壞或傷人,惟明白自己在場助長他人,但解釋指因有人指稱推撞記者、有人拉扯亮出鎅刀,令被告情緒激動。辯方續指被告投入學業,自中學起熱愛戲劇,創立劇社,視之為第二個家,輾轉經高級文憑和基礎文憑考入演藝學院,修畢一年級,目前獲准休學,期望服刑後重新出發。辯方又指被告為人孝順工作投入,對朋友有情有義,有困難時會奮不顧身出手協助,遇見不公會挺身而出,如今自責令父母憂心。辯方最後指案發時社會氣氛難重現,被告一般不會行差踏錯,本案屬個別事件,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溫嘉霖承認於前年8月31日,在旺角及太子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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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生破壞港鐵設施 ,承認兩暴動罪及刑毀囚40月。

22歲男生破壞港鐵設施 ,承認兩暴動罪及刑毀囚40月。

當晚有大批人士聚集在太子站外。資料圖片

當晚有大批人士聚集在太子站外。資料圖片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衝突,期間有警員制服示威者時遭24歲港大畢業生咬斷右手無名指,事後需休養逾年。港大畢業生被法官陳仲衡裁定擾亂公眾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蓄意傷人4罪罪成,判囚5年半。斷指的警長早前入稟向港大生索償,高等法院星期四(4月24日)開庭處理。訴訟雙方達成和解,港大生將向警長賠償28萬元。

原告梁啟業由律師代表應訊,已刑滿出獄的被告杜啟華親自到庭。聆案官葛倩兒表示,訴訟雙方達成和解,已簽署「同意傳票」(consent summons),被告杜人杜啟華同意支付28萬元予原告人梁啟業,作爲人身傷亡賠償。

聆案官葛倩兒指,杜啟華同意在4月29日前支付首筆10萬元款項,餘款18萬則於6月3日開始的18個月內支付,每個月於3日前支付1萬元,直至全數繳清。如被告人沒準時支付,則需全數繳清,不可再作分期安排;而原告人有權追討或提訟。被告人杜啟華表示接受此安排,並明白内容。聆案官表示,被告人支付賠償金後,將解除本案的法律責任,而法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為梁啟業,被告為杜啟華。入稟狀指,被告2019年7月14日晚上9時55分於沙田新城市廣場3樓Coach店外施襲,遂入稟追討受傷所造成損失。

杜啟華2021年初被裁定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1期擾亂公眾秩序、襲擊警員葉卓軒、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除本案高院索償案外,杜啟華亦面對區院民事訴訟。事發當日受襲的高級警司梁子健亦向杜追討賠償,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排期下月12日開審,料歷時兩日。

案件編號:HCPI 9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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