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洛西訪台,本質上已改變了陸台關係,也改變了中美關係。
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在8月3日的記者會上的部分發言,有深遠的意義,但未引起足夠注意。
華春瑩當時直斥美國是賊喊捉賊,反映出美國政府缺失誠信,缺乏歷史知識,缺乏反省反思。中國有句古話:人之患,在於不讀史。美方官員在台灣問題上,真的應該好好地認真地補一補課了。
華春瑩提到了兩段歷史,一、台灣問題曾是影響中美關係正常化的最大障礙,因為中方堅定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絕不在這個問題上做任何妥協和讓步。中美達成了三個聯合公報,中美關係在過去40多年來總體實現了穩定發展。
二、華春瑩指,佩洛西等曾煽動香港黑暴勢力,鼓吹所謂「美麗風景線」,但恰恰加速了香港由亂及治、由治及興,使東方明珠重新煥發出光彩。這次也毫不例外,佩洛西之流企圖同「台獨」勢力勾連「以台制華」,侵犯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是螳臂當車,不可能阻擋、而且只會加速中國統一歷史進程。
國家處理重大的政治問題,並不衝動於一時,而是謀劃於長遠。2019年的香港黑暴事件和今次佩洛西訪台,有雷同之處:
一、對方採取主動,破壞了最基本的遊戲規則,為中方的反制,提供了合理合法的基礎。在2019年的黑暴事件,反對派以反修例為名,客觀上為台灣的選舉助拳,最後演變成一場想顛覆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政變。由於其暴力顛覆行為,已經完全超越了底線,一方面推動了國家要徹底解決香港問題的決心,另外一面破壞了反對者的道德高地。
佩洛西訪台的性質亦一樣,她以美國執政黨議長、美國政府第3號人物的身份,正式訪台,徹底違反了中美建交的3個聯合公佈。試想一下,如果事件發生在40多年前,中美正在談論建交的時候,中美還可以建交嗎?所以,佩洛西訪台,完全越過了中方的紅線,既逼中央狠下決心去解決台灣問題,也破壞了美方反制的道德高地。
二、反制行動必須全面部署。2019年的黑暴事件顯現了本地謀獨和顛覆的勢力,中央在一年之後制訂了《港區國安法》,再在一年之後完善香港的政制,以一套完整的反擊行動,徹底將香港的顛覆力量翻盤,既定立了壓制他們的法律框架和執行機構,亦杜絕了政權機構再被顛覆者把持的基礎。
香港問題的複雜性遠低於台灣問題,因為在港的反擊既不涉及軍事行動,其引發敵方的外交反制亦遠為輕微。而解決台灣問題涉及複雜的軍事和政治部署,也勢將觸發西方國家最極端的外交甚至軍事反制。要部署這樣的一個計劃,恐怕要花上3、5年的時間,不可衝動為之。如果解放軍在8月2日攔截佩洛西的專機,可能馬上觸發台海戰爭,國家在這一刻的部署是否充足,令人懷疑。若多爭取3、5年的時間,相信什麼事情都可以翻盤了。
三、反擊行動超乎想像。中央在香港的反制行動推出之前,很多反對派中人,不相信國家會自行為香港制訂《港區國安法》,以為若然如此,中國會受不了美西方的制裁,當然,他們更完全預計不到,接踵而來的完善政制行動,會將顛覆分子完全踢出局。
香港的經驗告訴我們,在2019年暴亂高峰時,國家沒有即時全面行動,並不等於往後不會全面行動,更不等於反擊行動的力度會很小,恰恰相反,力度遠比想像中大。
猶記得在2019年10月底,中共召開四中全會,公開聲言香港要立法保障國家安全,要設置執行機構,反對派當時置若罔聞。有泛民中人事後告訴我,當時見到我的文章講四中全會透露出來的動向,覺得這只是中共吹牛。但最後見到事情一一實現,才知道自己覺醒得太遲。
阿爺的行事方式就是這樣:「勿謂言之不預」。作出重大行動,都會事前預警,或許警告的聲浪太大,你未見到即時反枱,就以為只是吹牛。但不要睇少中央的決心,當她鎖定目標,就會一往無前。如果你是台灣的獨派,應該開始部署自己的後路,應該以香港泛民的歷史為戒。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