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個星期日就已經六四,警方暫時都未收到任何人或者團體想搞集會或者遊行的申請。而全港26個省級同鄉社團將於6月3日至6月5日,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辦「家鄉市集」活動。
消息就話,警方審批遊行申請時,按照法例規定,要考慮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等方面要求,但過去的政府就覺得國家安全好敏感,完全唔會公開講會按國家安全要求,研究是否批准遊行集會申請。
過去的六四集會。
2021年澳門警方首次引用了國家安全原因反對六四集會,而香港就沿用防疫條例反對。
知情人士指出,在2020年《港區國安法》立法實施之後,情況完全唔同咗。所以話即使有人申請六四遊行,警方會揸正嚟做,會明確國家安全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同時,也不會迴避公開講考慮國家安全。日後如有相同的示威申請的時候,亦會將國家安全的因素放入考慮之列,同時亦都會向外公開理由。
另外,按之前申請遊行的處理,警方會要求申請人是一個合法的團體,因為如果只係個人申請的話,在一般情況下,其實好難證明一個個人有能力提供足夠的糾察,同埋保證整個遊行不會出現失控的問題。早前五一時一度有人申請遊行,就是以個人名義,警方就提問對方如何有能力沿線安排糾察,最後申請自動撤回。
過去就好似無掩雞籠,例如民陣從來都不是一個合法註冊的社團,但就可以連續十幾年提出遊行申請,政府都唔敢去挑戰佢,但如今就唔再有呢隻歌仔唱。
高人話,看來警方及政府,未來都會揸正嚟做,即不是不讓人遊行,而是要確保集會遊行不會影響到國家安全同埋公共安全,否則組織遊行者亦都要負起責任。
高人話,過去政府比較軟弱,即使出咗事都唔敢向團體問責,現在時代不同了,其實任何人申請集會遊行,都要確保該項目不會演變成為影響公共秩序或者國家安全的重大事故,否則無論申請者還是組織裡的主要成員都要負責。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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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被告黎智英在首天出庭自辯,便自爆了其「外部聯繫」中的千絲萬縷人脈關係,當中牽涉的「英國線」人物,包括與在控方案情和庭上證供中經常出現的「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及前港督彭定康等。黎亦承認,曾捐2萬英鎊(約20萬港元)予「香港監察」。
首先,黎智英在庭上指,經由朋友認識羅傑斯(Benedict Rogers),兩人的關係長達8年,因對方曾回應其文章,二人遂透過WhatsApp聯絡。黎智英更承認曾捐贈2萬英鎊予「香港監察」,因他覺得這個組織「做了一些對香港有意義的事」。
黎智英透過羅傑斯,認識另一位英國政治人物,就是英國上議院議員奧爾頓勳爵(Lord David Alton),黎稱在倫敦與對方曾見過一次面。奧爾頓勳爵帶他到英國國會,之後兩人曾茶敘。而奧爾頓勳爵曾於2019年11月到香港參加區議會選舉「監選團」,兩人曾在酒店見面,而該「監選團」亦是同案另一位從犯證人、「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作供時曾提及自己曾參與。
翻查資料,控方曾在庭上播放羅傑斯主持的YouTube訪談節目片段,羅傑斯指奧爾頓勳爵為「香港監察」贊助人之一。而節目中,奧爾頓勳爵指當時他計劃與60名資深政客向英國國會呈交聯署信,建議若港人人權遭侵犯,英國應保障所有港人有第二公民身份,又提到前港督彭定康及英國前外相聶偉敬發起反對《香港國安法》的聯署聲明。
第三位黎智英提及的英國政治人物,是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他正是奧爾頓勳爵的助手,曾陪同來港觀察2019年區議會選舉,但黎智英指,當時他不認識裴倫德,二人亦未曾討論過政治議題,但對方曾找他欲在《蘋果》刊登文章,而黎就把裴倫德的文章轉發給《蘋果》時任副社長陳沛敏等。
至於裴倫德是「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Alliance on China, IPAC)的執行董事,黎辯稱他不知道有此組織,僅在從犯證人李宇軒在庭上作供時,才首次聽聞。
最後一名黎智英提及的英國政客,是前港督彭定康。黎庭上表示,1997年香港回歸前,已認識彭定康,但自言「不敢稱對方為朋友,因對方為港督」。而回歸後,兩人亦曾見面數次,每次見面均透過「中間人」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或羅傑斯接觸對方。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黎亦承認曾邀請彭定康作其訪談節目的嘉賓。
辯方大律師亦曾在庭上提及,一位英國金融家比爾布勞德 ( Bill Browder ) ,因為根據控方從犯證人李宇軒供稱,比爾布勞德對幫助推動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有興趣,裴倫德遂安排比爾布勞德與當時的「重光團隊」日本線聯繫。惟黎自辯時稱,不認識比爾布勞德或日本眾議院議員菅野志櫻里,他不諳日語,與另一位從犯證人陳梓華會面時,對方亦沒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