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醫院病人鄧桂思因醫療失誤死亡案,涉案兩名醫生原被控誤殺, 律政司在8月29日宣布撤銷控罪,兩名醫生已經復職, 但也引起一些爭議。
2017年聯合醫院病人鄧桂思因乙型肺炎病發,出現急性肝衰竭, 最後死亡,兩名醫生忽略了她的乙肝病歷,漏開乙肝藥物, 病人最後死亡,律政司一度以誤殺檢控兩名醫生,但在8月29日, 詳細審視案件證據及相關法律後,決定終止檢控。 病人組織抨擊醫療系統有流弊,亦有些意見指政府「放生」 兩名醫生。
但事實上,因醫療事故去控告誤殺罪,並非表面那樣簡單, 背後涉及複雜的醫療和法律爭議。
誤殺的「犯罪行為」元素與謀殺相同(非法殺死另一人), 分別在於「犯罪意圖」。 誤殺缺少殺人或對他人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意圖, 只需證明被告犯下以下其中一種過失,已可構成誤殺罪:一、「 非法危險行為誤殺」 (manslaughter by unlawful and dangerous act ),即被告蓄意作出非法而危險的行為,例如襲擊 ; 或二、嚴重疏忽誤殺(manslaughter by gross negligence ),被告1. 對死者有照顧責任(如醫生對病人、家長對子女);2. 沒妥善履行照顧責任;3. 有關缺失是死者死亡的重大原因;及4. 相關行為可被視為「嚴重疏忽」,使陪審團認為足以構成刑事罪行。
醫生嚴重疏忽照顧病人,確有可能被判嚴重疏忽誤殺罪, 但要符合嚴重疏忽誤殺的4個條件,舉證時相當複雜。在醫學界, 嚴重疏忽誤殺都是非常富爭議的議題,以英國的判例加芭案( Bawa-Garba case)為例,2011年2月18日,6歲男童雅各被送往兒童 醫院,當晚死亡,當時主診的是初級醫生加芭(Dr Hadiza Bawa-Garba),由當值顧問醫生奧維敦(Dr Stephen O'Riordan)指導。 其後初級醫生加芭與護士同被控誤殺罪名成立,加芭被判入獄2年, 但獲緩刑。 但男童雅各的死亡是由於醫生加芭個人的原因還是系統的失誤, 一直有爭議,醫生加芭亦被罰停牌12個月。
事件顯示,醫療誤殺遠比想像中複雜,特別在公營醫療機構, 醫生面對重大工作壓力,尤富爭議。
香港過去有嚴重疏忽誤殺的醫療個案,如2020年12月, 一名女醫生在美容中心為顧客施用「提升免疫力療程」, 惟注射品受污染導至病人死亡,被判嚴重疏忽誤殺罪成,入獄3年半 。 2010年10月,醫生在美容中心進行抽脂手術,導致病人死亡, 被判監6年。但這些都是私人執業的美容個案, 嚴重疏忽的情節簡單直接。
現在兩名聯合醫院醫生被撤控的個案,涉及幾個問題,一、 聞說律政司是諮詢外間法律意見後,認為證據不足,最後撤控 ; 二、雖然撤控,但由於公營機構人手不足,政府醫生壓力相當大, 案件一度被檢控, 也令人關注公立醫院醫生會否出現過於保護自己的防禦性醫療文化 ; 三、從公眾利益的角度,固然希望醫生高水平執業,治療好病人, 但若管制過嚴嚇怕醫生,令公立醫院醫生進一步流失, 受害的同樣也是病人。
無論如何,在公眾壓力龐大的公營醫療體系內, 醫生要為醫療失誤負上多大責任,並非表面看那麼簡單的問題。
盧永雄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