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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法官指辯方「其他非法手段」狹義詮釋違《國安法》目的

政事

35+顛覆案|法官指辯方「其他非法手段」狹義詮釋違《國安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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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法官指辯方「其他非法手段」狹義詮釋違《國安法》目的

2024年05月30日 11:45 最後更新:12月20日 23:30

「35+顛覆案」,16名不認罪被告,3名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其中兩名被告劉偉聰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其餘14人罪成。裁決理由提到,辯方主要爭議之一是案中「其他非法手段」一詞意思,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

警方庭外戒備。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庭外戒備。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指出,全國人大「5.28」決定中,提及制定《香港國安法》是要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行為,人大5.22的說明亦指出,「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壞。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認為,提及人大5.22說明和5.28決定提及「任何活動」,而並非單指關乎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活動,辯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一詞,應作狹義詮釋的說法,有違《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把《國安法》第22條限制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和活動,是不合情理、不合邏輯,且有違《國安法》的目的。

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亦不認同辯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必須是刑事罪行,法庭指出,根據《國安法》,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視為可接受或可容忍,法庭詮釋後結論是「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並不止於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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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林卓廷吳政亨及彭卓棋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024年12月05日 13:33 最後更新:12月18日 23:57

47人顛覆政權案,其中45名罪成的被告早前分別被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繼早前有5名不認罪被告不服判刑上訴後,再多3人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上訴。

西九法院

西九法院

3人分別是林卓廷、吳政亨及彭卓棋。根據司法機構紀錄顯示,案件暫未排期。

林卓廷早前被判囚6年9個月、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彭卓棋判囚6年半。連同何桂藍、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及余慧明,現時共有8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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