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16 名不認罪被告中14 人被裁定罪成,其餘兩名被告劉偉聰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法官判詞指,毫不猶疑肯定,懷有意圖「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必屬「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3名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參考《香港法例》指出,「國家政權」意指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以及政府不同組織例如政府部門或政策局所履行的職能。
法庭認為,《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而參考基本法有關條文後,法庭認為,立法會議員顯然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進行審核和通過。
法庭說,「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向來違反基本法有關規定,若此等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不在話下。
法庭亦不認為,議會的特權適用於本案,而人大常委會5.22說明提到,癱瘓立法會運作的除反中勢力外,還有某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參與其中,通過立法和行政手段進行插手和搗亂。
法庭強調,在審訊涉及顛覆國家政權指控的案件時,看不出理由為何不能審視背後的動機或意圖。法庭亦毫不猶疑肯定,懷有意圖「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必然屬「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辯方提出被告誤信戴耀廷指手段合法,法庭認為,控方除必須證明各被告行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因此顛覆國家政權罪行帶有特定意圖,不是絕對責任的罪行,控方須證明此意圖才能定罪。法庭有見及此,認為控方無須證明各被告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中「非法」一詞,明顯是形容罪行中的犯罪行為,而並非所需的犯罪意圖,否則被告可基於自己對法律無知而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