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審結,高等法院裁定大部分被告罪名成立,確認由主犯戴耀廷提出的「攬炒十步曲」,就是要顛覆國家政權的陰謀。
這宗案件有47名被告,包括主犯戴耀廷在內的31名被告,早前已經認罪。高院昨日就另外16個不認罪的被告宣判,當中14人罪成,只有大律師劉偉聰及前公民黨成員李予信脫罪。
第一,確認「攬炒十步曲」是顛覆行為。《港區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與此案有關的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第二部分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整件事源於戴耀廷在《蘋果日報》提出他的攬炒十步曲大計,關鍵是要反對派先進行一個非法初選,然後要求所有參選者承諾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不同意者根本沒有機會得到反對派支持,透過這樣統合顛覆團隊參選,爭取超過立法會過半數議席,即是所謂「35+」,然後就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癱瘓特區施政,想造成特區大混亂。其中戴耀廷的攬炒十部曲中,第九部是令香港變成發生激烈抗爭,出現血腥的場面,第十步就是令「西方國家對中共實施制裁」,攬炒中央跳落懸崖,逼中央接受他們提出的五大訴求。
案中被告其中一個主要辯護觀點,就是指這個大計很輕描淡寫,指這個計劃只是「空想」。
但高院法官在判詞表示,35+的終極目的和用意非常清晰,戴耀廷已經向公眾表明,是要利用這個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所以認定整個計劃是一個顛覆的行為。
可以話,戴耀廷等人當日搞出一個極其嚴重的推翻政府計劃,如今當吹水想輕輕帶過,但法庭拒不接受。
第二,違反《基本法》亦是非法手段。有被告圍繞「非法手段」的定義爭論,指觸犯刑事法律才是「非法手段」,辯稱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即使違反《基本法》第73條,即沒有履行立法會議員審議預算案的職能,但違反《基本法》不是觸犯刑事法律,所以並不是使用了非法手段。法庭顯然不同意這個講法,指即使並非觸犯刑事罪行,違反《基本法》同樣是非法手段,符合《港區國安法》第22條罪行的定義。
第三,非武力的顛覆行為一樣犯法。另一類辯解是只能是使用武力的非法行為才會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條。但高院顯然不同意這種狹義的解釋,判詞引用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5月22日所作的說明,解釋《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提到人大說明指鼓吹港獨和自決、侮辱國旗國徽、煽動公眾仇恨、以及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壞,故《港區國安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制定的。法庭藉此詮釋對所謂非法行為不能作狹義解釋,不能夠只理解為涉及武力才是非法手段,還應涵蓋其他非法手段,顯示法庭非常尊重人大常委會解釋的立法原意。
第四,兩名被告脫罪。兩名被告脫罪都是因為高院認為有合理疑點,不能確定兩人是否有參與相關計劃。例如被告劉偉聰表示自己不知道為何他的名字被加入承諾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墨落無悔」聲明,後來他陷入一個兩難處境,如果公開退出聲明就等於政治自殺,他沒有退出,但在之後參選的所有宣傳中,都沒有提出要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所以法庭認為他是否有參與顛覆大計是存有疑點。另一名前公民黨成員李予信,就因為他遲至2020年6月13日解除了警方的保釋之後才宣布參選,之前公民黨討論「墨落無悔」聲明的會議,他都沒有參與,法庭信納不能確定李予信參與了顛覆大計,所以判他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已表明會就兩人脫罪上訴。
這個故事教訓我們,想搞政變,想顛覆中央,沒有好下場。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