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司司長陳國基表示,30日是《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4周年,藉《香港國安法》發揮「定海神針」的關鍵作用,社會恢復秩序,經濟發展重回正軌,法治精神更加彰顯。
陳國基FB圖片
陳國基在社交網頁表示,隨着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今年更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安的標誌性一年。新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香港國安法》並駕齊驅,讓香港進一步築牢維護國安屏障,迎來全力謀發展、拼經濟的大好局面。他又分享三點感受,包括「團結」,認為今日的大好局面有賴國家全力支持,以及全體愛國愛港市民和特區管治隊伍眾志成城。在團結合作下,香港建立全面維護國安的「雙法雙機制」,告別「黑暴」、港版「顏色革命」般的社會動蕩,開啟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征程。
第二是「責任」,他表示,只要稍有留意時政的人都能察覺到,「軟對抗」、反中亂港等敵對勢力,從未放棄對香港的打壓和干預。不久前「35+顛覆案」裁決,正正反映國安風險真實存在。每個愛國愛港的市民都務須秉持維護國安責任,增強憂患意識,貫徹底線思維,做到並做好居安思危、未雨綢繆。第三是「信心」,大好局面有利香港繼續成為就業創業、投資營商的福地,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特區政府當前要務是推動高質量發展,通過發展來提升市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巴士的報記者攝
他又說,憑着香港集國家優勢與環球優勢於一身的獨特定位,來自世界各地的人才和企業會繼續「用腳投票」,紛紛落戶發展、成就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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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歲葡籍男子黃煡聰被指是「香港獨立黨」主席,涉網上平台發布帖文,倡議廢除《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獨立等。原審時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於去年4月被判囚5年,他不服判刑提上訴。星期二(15日)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
男子不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囚5年提上訴
上訴方指,原審不應把《國安法》下最低刑期套用在串謀罪行。雖然《國安法》第6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但本案的第21條沒有明文使用「串謀」字眼,與《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罪沒有衝突。
判詞指出,《國安法》第20條或第21條都沒有明文提及串謀,但這不是說立法原意是把串謀罪排除。《國安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串謀煽動實施《國安法》第20條犯罪的判刑,必須跟從《國安法》第21條的規定,在其制定的量刑框架內進行,不能低過適用級別所規定的下限。
根據《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若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節較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高等法院
判詞續指,申請人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並且明顯是有計劃、有預謀的行為。申請人利用互聯網發表涉案帖文,以加強煽動的效果煽動的對象是普羅大眾,涉案平台有數以千計的人跟隨,人數實在不少。涉案帖文煽動以不同的手法達到犯案的目的,部分帖文鼓吹以暴力手段推翻中國和特區政府。不僅與他人串謀,更已採取某些實際行動去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上訴庭稱,雖然案件的申請人被控串謀罪,但其犯罪情節與煽動罪無異。原審法官裁定案件為「情節嚴重」正確,而他以6年半為量刑基準亦屬合理,並非明顯過高。考慮到適用的判刑原則和本案的整體情況,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5年監禁既非原則犯錯,亦非明顯過重,所以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人黃煡聰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案件編號:CACC9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