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星期一(4月14日)法庭續傳召首被告何卓為作供指,警方在他住所檢獲的手機並非屬於自己,而是早前問朋友「阿鬼」所借,2020年機主曾在2月2日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發生當日,在Telegram與用戶「叉雞飯」互傳訊息及提到「bombed?」等,何指,當時該手機並不在他手中,也不認識「叉雞飯」,又指「叉雞飯」這名稱「我眼見都6、7個人改過呢個名」。何又承認,自2020年2月8日起,其朋友「阿蛋」曾用他所借的金色iPhone以Tg帳戶「William Wallace」發訊息給他、即用戶「五飛」,包括「九十二籤」帖文連結及一段疑測試炸藥片段。

首被告何卓為 (何卓為IG圖片)
何辯稱手機不在其手上 TG帳戶對話紀錄與自己無關
戴眼鏡、穿白襯衫及深藍色西裝背心的被告何卓為續作供。辯方指警方在他租住的宏創方503室內檢獲的防水三星手機,何指是屬於其朋友「阿鬼」,當中的Telegram帳戶名稱為「想和你通渠」。據Tg記錄,該機主曾於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間曾與「叉雞飯」互傳訊息,其中於2月2日下午,機主曾問「bombed?」,「叉雞飯」表示聽不到。
何稱,上述與「叉雞飯」的對話與自己無關,因當時該手機不在其手中,他亦不認識「叉雞飯」,又提到,因2019年底當時有一名大叔在茶餐廳與防暴警察口角,並有視頻上傳上網,當時在高登連登討論區瘋傳,示威者對這個「叉雞飯」大叔「幾尊敬」,大叔當時曾提到「我入去食叉雞飯呀」等類似說話,這事亦記載在「香港網絡大典」,故很多人的Tg帳戶名都用「叉雞飯」這名稱,「我眼見都6、7個人改過呢個名」。
2019年11月22日晚上7時許,何發送訊息到「想和你通渠」,何指當時三星手機在「阿鬼」手上,當時他準備在理大附近爬雨水渠視察,「阿鬼」在地面等他 ,「我落咗渠影到嘅環境,我傳送返俾自己嘅手機」, 當中傳送的相片包括白色防水護目鏡、豬嘴口罩等,其中11月25日晚上六時許傳送「雨水渠入面有好多淤泥雜物」,他指自己是25日入黑時落渠。他指,2020年2月5日把電話歸還給「阿鬼」。
「五飛」曾傳送「九十二籤」帖文連結及疑測試炸藥片段予「阿蛋」
何續指,他被捕時身上有另一部黑色iPhone,當中Tg帳戶為「五飛」,該手機在案發時一直由他持有;自2020年2月8日起,其朋友「阿蛋」曾使用他所借的金色iPhone,以Tg帳戶「William Wallace」發訊息給他,包括曾在2020年3月1日傳送「九十二籤」帖文連結、及3月5日發送一段懷疑測試炸藥片段給他。
何指,他亦曾向「阿蛋」傳送自己手持釣具的相片,當時自己和「阿蛋」一起在鯉魚門岸邊釣魷魚,傳送相片是因「阿蛋」想告知其他人釣魷魚一事,「有少少廣告宣傳嘅意味」。何亦曾把Telegram頻道「老豆揾仔」的將軍澳警員資料發送給「阿蛋」,法官陳仲衡關注,何把將軍澳警員的資料傳送給「阿蛋」?何同意。
控方續展示對話記錄,辯方提到「我本來想攞pvc喉入去整弓㗎….圍住晒唔知點」、「我整好啲野入poly」。何解釋,是以灰色的水喉製造「射箭嗰啲弓」,因當時理大示威者正「死守」。
何傳送自拍照予對方以確認身份
辯方又提到,2019年11月,何曾與用戶「freedom hai」傳訊息。何解釋,當時曾向「freedom hai」指自己看了相關圖則,「準備爬落去救人」;11月21日清晨,「freedom hai」問何的去向並表示擔心,當時何回覆平安後,「freedom hai」問「你真係?」,而何則傳送兩張自拍照給對方。
何解釋,當時在示威者圈子裡,「就算嗰個account同你講過嘢,都未必係嗰個人」,指帳戶未必是認知的人跟他傾偈,當時Tg用戶名稱或電話號碼經常改,「好多時大家會撈亂咗大家嘅身份」,故他以傳送自拍照確認身分。
另何曾向「freeman Hai」指「我啱啱整好咗噴火器」, 何承認自己製作了噴火器,法官問是否「黑夜噴條火柱」那種?何同意,指11月17日他了帶了支手搖噴漆、石油氣噴燈入理大,但最後未有使用,只曾作「示範」 。
其後,何與「freedom hai」談及區議會選舉,當時何曾稱「……打到死為止」、「呢幾日嘅和平好虛偽、好噁心」。何稱,當時對「freedom hai」有好感及有意追求對方,故說法「誇張咗」,但作為前線示威者的確認為選舉是「假希望」,「唔想我哋前線示威者啲光環畀選舉呀、投票呀搶走咗」。
何曾傳訊息指「專心調鋁熱彈」 辯稱「追女仔嘅話術」
辯方指2019年11月28日,何曾向「freedom hai」傳訊息指「今晚專心調鋁熱彈」,何解釋,當時曾聽說其他示威者談及製造鋁熱彈,他「略略聽過有人整呢類鋁熱彈,我唔識整,同佢扮我做緊呢啲嘢」,以吸引對方注意,而當時「freedom hai」指自己不懂化學知識,何則稱「我都係今年先學」、「但自己生意同bio有關」。
何供稱,自己當時並沒有學習化學知識,只是「吹水」,而提到「生意」則因自己曾經從事進出口爬蟲動物生意,希望透過「反襯」向「freedom hai」表達「唔一定要被你讀咩科去限制你學咩嘢」。
何同日又向「freedom hai」表示「放棄晒所有嘢去抗爭」、「一定要打低佢哋先可以救啲手足」。何稱,當時較誇張及煽情,但的確投放了時間和資源,而訊息中的「佢哋」是指警方,當時其實「示威者已經係敗退緊」,「少少自我麻醉,誇大嘅說法」。何稱,知道當時「freedom hai」腿部受傷,不會做到任何事情,只想向對方表達「你做唔到,我試下做啦」,但只是「追女仔嘅話術」。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