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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成員鄒幸彤等3人就無應警要求提交資料案上訴 四議題獲終院批許可

政事

前支聯會成員鄒幸彤等3人就無應警要求提交資料案上訴 四議題獲終院批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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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成員鄒幸彤等3人就無應警要求提交資料案上訴 四議題獲終院批許可

2025年01月08日 19:46 最後更新:20:56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沒有應警方要求提交資料被判罪成,3人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5名本地法官審理。上訴方代表為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黃雅斌等,鄒幸彤自行代表;律政司代表為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終審法院為四項議題批出上訴許可,包括控罪元素方面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還是只需證明合理地懷疑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內容受遮蓋有否損害公平審訊等。

彭耀鴻回應法官提問時指,認為控方舉證時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因為只有外國代理人不跟從警方要求時才須負上刑責。上訴方亦質疑大量文件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而被遮蓋內容,造成審訊不公,質疑被告如何辯護。

終審法院BP

終審法院BP

法官陳兆愷提到下級法院認為,若要在本案審訊中證明被告為外國代理人為時過早,只需證明其合理懷疑,否則將令條例無法執行。不過上訴方指出,手上沒有任何案例,可支持律政司說法,指「外國代理人」可詮釋為合理地懷疑外國代理人。

律政司一方指出,應根據《香港國安法》背景詮釋,附表5和7訂立目的旨在協助警方調查,其立法意圖在賦予充份有效權力來處理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若無法提供有效手段,又何用訂立附表5。法官林文瀚說,在警方調查時,市民可選擇是否提供資料,警方有需要的話可申請法庭手令索取資料,如律政司詮釋成立,警方將改變普通法做法,可以強行要求市民提供資料,侵蝕司法機關監察職能。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去年9月6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懲教署容許男還押者穿短褲,卻規定女還押者穿長褲,涉及性別歧視,亦漠視女還押者的健康,要求法庭下令懲教署廢除及更改規定。案件星期一(4月14日)於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覆核聆訊,鄒幸彤一方指,涉案規定非法歧視女性,令女還押人士受苦;懲教署質疑,鄒幸彤從未提出過穿短褲的申請,另外,多年來數千女性還押者也沒有投訴及反對穿長褲的規定,不可單因一名女囚犯不滿而更改規定。

申請人鄒幸彤由大律師譚俊傑、劉晉安及梁麗幗代表,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

申請人鄒幸彤現年40歲,自2021年9月起還押大欖女懲教所。申請方陳詞指,措施剝奪女還押人士有效的散熱渠道,如果女還押人士拉高長褲,更可能受到紀律處分。規定女還押人士在夏天日間活動穿長褲,不符人道及健康,而在體育課和夏天晚上穿短褲並不涉及得體問題。這措施令女還押人士受苦的同時,並沒有為社會帶來利益。

懲教署一方指,申請人從來沒有要求過穿著短褲的申請,也沒有在任何醫療檢查時做出任何表示。懲教署强調,目前的衣著政策是基於多年的經驗。而在2023年的報告顯示確認,監獄管理層做出討論,並表達關心女囚衣著舒適度,而從採用了更加暖和面料供女囚在冬天穿著。另據相關報告,多名還押女性表示,穿長褲更體面、好看,也更便於工作。

懲教署續指,沒有證據顯示穿長褲造成健康問題,從沒人投訴因穿長褲而患病。申請人其實是表示「我不喜歡」,惟署方不可單因一名女囚犯(即申請人鄒幸彤一人)的不滿而更改規定。

案件編號:HCAL152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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