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11日續由辯方盤問警員沈鴻源指,警員在拘捕第三被告吳子樂後,未讓其休息,連續錄取警誡口供及進行3次錄影會面,並威迫其作污點證人,供出另兩位被告。沈全不同意,指每次進行錄影會面前有詢問吳子樂是否合適錄取口供,而吳均表示合適,沒表示過自己需休息,且「案件調查有逼切性」。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沈鴻源續作供。代表吳子樂的大律師梁耀煒指,沈明知吳子樂疲倦,卻未讓其休息,直至凌晨3時完成口供,沈不同意,稱警誡詞已包含相關權利,吳若認為不合適,可保持緘默。
辯方續指,沈刻意不讓吳休息,逼其屈服,沈否認,但同意疲倦可能影響口供準確性,惟須視乎返被告情況以決定是否繼續錄口供,如吳同意續錄口供及進行錄影會面、或認為自己情況合適,警方有機會繼續調查,「因為案件調查有逼切性」。
辯方指,吳子樂在3月7日晚上11時許被拘捕,一直接受警方調查到翌日早上,必然感疲倦,沈不同意;辯方續指,吳子樂在錄影會面的神情舉止顯得疲倦,在第二次錄影會面中曾稱自己「好眼瞓」及接受「好耐審問」,沈稱自己當時有向吳子樂澄清,澄清後得到的答覆是認為吳可繼續進行錄影會面。
辯方續指,沈未澄清吳是否「眼瞓」,僅澄清「審問」內容,並擔心若吳不同意澄清,會暴露曾「打、嚇、氹」吳,沈否認。直至早上10時半,沈才給吳35分鐘吃飯及上洗手間,隨後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辯方指沈知吳疲倦,應讓其休息,沈則稱吳未表示需休息,而每次進行錄影會面前亦有問吳子樂,他均表示情況合適。
辯方又指,沈曾以吳女友張琸淇威脅其合作,稱「不如同我合作,我轉你做污點(證人),我保證佢無事」,並以「石棺藏屍案」污點證人「小草」為例,要求吳供出首被告何卓為及第四被告張家俊,沈全盤否認。辯方續指,沈在殘廁內向吳子樂作出武力行為,逼其配合錄取指定口供,沈否認。
據早前在庭上播放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吳子樂承認按何卓為指示,於2020年2月2日凌晨運送裝有兩個爆炸品和接收器的背囊到楓樹街遊樂場公廁內,何卓為全程監察,事成後便與何先後返回宏創方。吳指,背囊後來由一名男子「阿 Yu」接收,再交由其他人放置到羅湖港鐵站。
被告張琸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周二(3月18日)續由電子裝置專家作供。專家確認控方從第四被告張家俊的電腦中發現Telegram聊天機器人憑證(token),與涉案Tg群組用戶記錄脗合,其檢驗的涉案電子裝置可透過Tg機器人操控及點燃電子火柴。控方又展示涉案Tg群組記錄,顯示群組成員疑曾討論「墓碑型」炸彈草圖,該草圖亦顯示墓碑物體上有「Raspberry pi 」單板機裝置。
據控方案情,7名被告涉串謀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墓碑型」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庭續傳召案發時任刑事部技術服務部署理總督察盧永楷、以電子裝置專家證人身份作供。控方庭上播放涉案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Bee」指「原來上次At times to change name」幫我買咗10隻」,「一枝弓」回答「電壓計五樓有」,「Bee」說:「佢想講繼電器really」。盧解釋,對話中提及的12V繼電器, 指「Lilygo」模塊的功能類似開關,而「Raspberry Pi」單板機則用於接駁繼電器,以點燃電子火柴。
多名被告曾在TG群組討論以墓碑掩飾炸彈
另控方指在被告張家俊的電腦中擷取的3D打印設計圖,而相關草圖曾於2020年3月4日出現在Tg用戶「一枝弓」與「Bee」的對話中,而同樣的草圖同日亦被發送到涉案群組內,有群組成員提議列印周梓樂的相片及張貼上去,「Bee」表示擔心「唔夠力」,而「夠鐘改名」則稱「我覺得可以扮墓碑props(道具)」。據控方案情,「一枝弓」即次被李嘉濱,「Bee」為張家俊,「夠鐘改名」即第三被告吳子樂,而7名被告涉串謀於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墓碑型」炸彈。
控方庭上展示的草圖顯示疑似墓碑物體上有一塊「Raspberry pi 」單板機,並展示從涉案手機中擷取的相片。盧確認,相片中的單機板與他所檢驗的單機板證物相似,相信是同一個裝置,指其建造方法及組件大部分相似。
專家指張家俊電腦內發現Tg聊天機器人憑證
控方亦展在張家俊手提電腦中的檔案,顯示了Tg聊天機器人的憑證;盧確認,檔案內容與Tg用戶「Alpha Force」於同年1月7日透過「Botfather」獲取的機器人憑證脗合。盧早前供稱,同年2月2日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現場檢獲的電子裝置可透過Tg機器人操作及點燃電子火柴。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大律師黎葦晴盤問盧指,「Lilygo」模塊可透過編程和互聯網通訊,以電池作開關,若有IP攝像鏡頭配合,是否就可組裝成一個遠端控制相機?盧指,「Lilygo」本身儲存量受限制,不可儲存太多數據,在設計上目的就不適合用來作影像遠端控制相機用途。辯方再指,即概念上可用控制板組裝監控設備,但實際執行上就不理想?盧指,單從工程設計方面,他不會這樣做。法官指辯方淡化盧的答案。
專家指兩枚電池放在電池盒內
代表被告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盤問時提到,警方在張家俊公司搜獲兩組電路板連電池,而該些電池並沒有如同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現場及宏創方503室內的電池般貼上標籤,盧同意。辯方指,任何人透過淘寶或網上都可隨時買Liligo電腦板、電池和Raspberry pi ,沒有任何限制, 盧同意;辯方續問及該組裝置上的「Lilygo」模塊可承受的電壓,盧稱一般而言約4至6伏特,並同意如果超過8伏特有可能會「燒」,但指自己沒進行實驗,故不確定。
盧又確認,如果用兩枚涉案18650電池組成串聯電路,電壓約為8伏特。但盧稱,涉案裝置的兩枚電池並非供電予「Lilygo」模塊,而是供電給電晶體及從而推動電子火柴,並僅取其中一枚電池供電給「Lilygo」模塊;盧稱這是連接的問題。盧又確認,兩枚電池放在電池盒內,如果採用該電池盒,可能會對「Lilygo」模塊造成不良影響,他不會這樣設計供電。
專家指以「Lilygo」模塊應用於廣告屏幕時間更長
辯方又問,「Lilygo」模塊是否可有其他用途,如應用於汽水機廣告屏幕?盧同意,指透過Tg控制這些設備是可行的,但認為使用於「Raspberry Pi」單板機更合適,因為單板機如同微型電腦,用於顯示屏幕會更容易,而使用「Lilygo」模塊則會受限,「成本係平啲,但開發時間耐啲」;而單板機可儲存較多內容,與外界通訊亦較易。
盧又解釋「Lilygo」和「Raspberry Pi」的工作原理,特別是在控制電子設備方面的應用,指「Lilygo」透過改變電壓來推動「Darlington晶體管」,運行時由低電壓升至高電壓,這樣就可以啟動其他裝置,如電子火柴或汽水機;而「Raspberry Pi」則相反,其設計需要從高電壓降至低電壓來運作。盧指,若要升級產品,「Raspberry Pi」單板機亦較容易處理,相反「Lilygo」模塊較麻煩。法官陳仲衡關注若「一次性」使用,是否便毋須升級,如羅湖站爆炸案的裝置使用後便燒毀,盧同意。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