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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大律師公會聲明 港府指不斷押後選舉14日或受挑戰

政事

回應大律師公會聲明 港府指不斷押後選舉14日或受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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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大律師公會聲明 港府指不斷押後選舉14日或受挑戰

2020年08月03日 23:40 最後更新:08月04日 00:44

發言人又稱,人大常委會有權處理空缺問題

政府發言人今日回應香港大律師公會昨日晚上發出的聲明,強調押後立法會選舉是基於公共衞生考慮。因應最新的疫情,選舉管理委員會曾於7月28日去信行政長官,對舉行換屆選舉的公共衞生風險表達關注。遏止病毒傳播,政府已實施自一月以來最嚴厲的社交距離措施,無可避免地影響正常商業運作及市民日常生活。公會對政府作決定的證據基礎提出質疑,明顯是忽略了這些事實及關注。

政府押後立法會選舉1年。資料圖片

政府押後立法會選舉1年。資料圖片

政府重視保障香港居民參與選舉的憲制權利,這與公會似乎正在暗示的觀點恰恰相反。在嚴厲的社交距離措施下,候選人將不可能進行任何有意義的選舉活動,難以向選民介紹其政綱。此外,嚴格的口岸管制措施,令身在內地或海外的市民基本上不可能回港投票。

政府押後立法會選舉1年。資料圖片

政府押後立法會選舉1年。資料圖片

由於法律上、實際操作和時間上的局限,引入其他措施如額外投票日、郵寄投票或電子投票並不可行。因此押後選舉的決定是為了保障公眾健康和保障所有已登記選民的投票權。

就押後選舉多久,發言人說這一波疫情很可能持續數星期甚至更長,疫情亦可能在今年稍後的冬季再爆發。公會建議按《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4條押後選舉14日,不能實際解決目前這個前所未有的問題。

如果不斷重複運用將選舉押後14日的權力,很可能被視為不當使用權力而受到法律挑戰,而且亦會為所有有關人士帶來不確定性,極不理想。發言人指出,立法會有重要的實質職能及年度處理事務周期。有關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把選舉押後,發言人強調是唯一可行方案。有關法律基礎穩固,因為現時的疫情可視為緊急情況和公共危險,而押後選舉的決定亦符合公眾利益。

香港是一個自由社會,市民可隨時依法透過司法程序挑戰任何政策決定或現行法例。若政府因擔心法律挑戰中可能出現的結果,而完全迴避作出決定或運用現行法例下的法律權力,並不符合公眾利益。

在目前情況下,必須注意的是上訴法庭在今年四月的判決中,確立了《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合憲性。發言人說,押後選舉後,當務之急是要處理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九條現屆立法會任期於9月30日屆滿後出現的空缺。鑑於立法會所肩負的重要職能,出現空缺會嚴重影響政府運作,不符合公眾利益。

因此,行政長官已尋求中央人民政府的支持和指示。考慮到情況緊急,國務院在短時間內已回覆行政長官,支持推遲選舉的決定,並表示將依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的權力機關。根據《中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處理這次香港特區面對的憲制問題。港府不認為這會如公會所指稱,違反合法性及法律有確定性的原則,或對香港的法治帶來衝擊。

政府指,香港人的健康和福祉是的首要考慮。新一波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由7月1日至今已錄得超過2300宗確診個案,而之前的6個月累積只有1200宗。現正處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關頭,若不果斷處理,現時的疫情有可能失控,拖垮本港公立醫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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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帖文煽惑他人投白票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上訴遭駁回

2025年03月03日 22:22 最後更新:23:10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早前就煽惑他人投白票罪認罪後,就罪行合憲性提出上訴,遭法官駁回。

暫委法官姚勳智。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姚勳智。資料圖片

蘇浚鋒於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期間,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社交平台帖文,被廉署控告一項煽惑他人投白票罪,在原審裁判官裁定條例合憲後認罪、判監2個月,緩刑18個月。蘇浚鋒早前向高等法院以案件呈述方式針對罪行合憲性提出上訴,暫委法官姚勳智下午頒下判詞、駁回上訴。

上訴申請人蘇浚鋒,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蘇浚鋒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方指選舉公正在於選出民意代表,而不只是填補席位空缺,蘇浚鋒行為可能會對選民構成壓力,但控方沒有提出任何實際證據,去證明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會破壞選舉,並指限制言論自由須有正當理由。

判詞指,上訴方基本上重新提出在原審中作出的法律爭議,並附以一些海外案例,法官認為,不應忽略香港選舉制度的獨歷史和立法背景,正如答辯方所陳詞,蘇浚鋒所違反的《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是因應2019年社會動盪嚴重危及香港的穩定繁榮而立法,考慮到此獨特情況,上訴方的海外案例並無參考價值。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判詞指出,上述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確保選舉的公平、公開和誠實,並防止舞弊及非法行為出現,煽動他人不要投票明顯是不利於一場有效的選舉,更會浪費社會資源。雖然上訴方指不投票只是一種表達對政府不滿的途徑,不應因此限制言論自由,但條例限制的並非是個人選舉、而是煽動行為,故條例有正當目的。

法官亦認為,條例的限制只限於選舉期間,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亦非過於嚴苛,故條例並未侵害蘇浚鋒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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