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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不斷「被消費」,為何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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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不斷「被消費」,為何不醒?

2020年09月14日 18:46 最後更新:19:04

反修例風波中的部份被起訴人士選擇外逃,有12人投奔怒海結果在大陸被扣押,想不到有5個人即使抵達台灣仍然被拘禁,在陸台兩地處境類同。

台灣拘禁香港偷渡逃台的示威者消息,首先由台灣記者鍾聖雄引爆,他說曾經協助香港5個示威者偷渡到台灣,但偷渡者抵台之後被台灣當局拘捕,事隔兩個月5人「仍扣在陸委會手中,無法對外聯絡」。估不到香港示威者偷渡赴台有此下場。

至於12個偷渡越境被中國海警拘押的香港人,深圳市公安局證實他們涉嫌「偷越國家邊境罪」,正被刑事拘留。上周六這12個被拘留的香港人家屬和反對派議員涂謹申及朱凱廸開記者會,質疑內地的處理,要求讓有關人士回本港受審。朱凱廸多次提到「國際社會」這個字眼,令人覺得他們是向著外國講說話。

而在他們開記者會之前,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就發表聲明表示,深切關注12名參與香港民主運動人士的情況,質疑內地未提供他們的控罪以及進一步的資料。在阿爺的眼中,這個反對派議員導演下的記者會,很有和蓬佩奧互相配合的味道。

睇完台灣對5個被拘留的示威者的處理,再看香港這12個在內地被扣押示威者的家屬記者會,令人覺得不知何故香港人不斷在政治上「被消費」。

第一,台灣對香港示威者「用完即棄」。去年台灣的蔡英文在總統選舉中落後對手韓國瑜超過20個百分點,但是她藉著玩香港反修例事件,借恐共的議題,拉抬自己的民望,最後大幅反超韓國瑜獲勝。蔡英文的能夠連任總統,絕對是透過消費香港的政治事件而達成。不過她對香港示威者的態度,亦都相當殘酷。如今台灣扣押5個潛逃台灣的示威者,就是叫香港人不要再偷渡到台灣,台灣是不會接受。台灣很怕大批香港反叛者逃台,亦可見蔡英文支持「香港民主」有多大的誠意。

第二,美國同樣繼續消費香港的示威。蓬佩奧日理萬機,要關心到香港這12名潛逃者,自然是因為香港的反對派向他們申訴。香港反對派走上借美國向中國施壓的老路,結果肯定適得其反,中國內地對這12人不會更好,只會更壞。中國之前公布這12個人是涉及「偷越國家邊境罪」,但蓬佩奧講話之後,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就強硬回應,指這12人並非民主運動人士,而是企圖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

反對派再這樣搞下去,這12個人在內地的處境會更差,因為他們可能不單被告偷越國家邊境罪,還可能會被控分裂國家罪,千萬不要以為即使他們是分裂國家,所有分裂行為都在香港發生,所以內地無權審理。香港是中國一部份,而按中國刑法第103條,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都可以成為內地分裂國安罪的犯罪主體,所以絕對可以在內地審理這12人的案件。

第三,12個人家屬完全用錯策略。這12個港人的家屬向涂謹申同朱凱廸求助,是完完全全的錯誤,他們應該向工聯會或者民建聯求助。這12個人想潛逃往台灣,在內地的水域被捕,偷越國家邊境罪的罪證確鑿,首先就可能為此在內地審判服刑。至於是否在內地起訴他們觸犯國內國安法的罪名,這個完全是在阿爺的一念之間。越是聯結外國向中國施壓,阿爺處理這個問題就會越強硬,最後就會逼使阿爺要將這12個人在內地審判,甚至控告他們,違反國安法的罪名。家屬這種施壓行為,會害死自己的屋企人。

總括而言,香港人不斷被美國以及台灣在政治上消費,但無論是示威者或者他們的家屬,仍然好像瞓未醒那樣,再搞下去,下場是會相當悲慘。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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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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