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副主席林卓廷今早(12月28日)被廉署人員上門拘捕,指他涉及披露去年西鐵元朗站7.21事件受查人的身分資料。
林卓廷在社交媒體上發帖公布自己被捕的消息,並公開被捕時的片段。只是林卓廷初時隔著鐵閘,和廉署人員理論,整個過程有如宣讀政治宣言。
林卓廷初時隔著鐵閘和廉署人員理論。林卓廷facebook 影片截圖
林卓廷對廉署人員講,自己投訴7.21事件是投訴「公職人員失當罪」,這個罪行不受《防賄條例》規管,所以《防賄條例》第30條規定不能披露受調查者身份的條文不適用。
廉署人員在林卓廷(右)家中執行拘捕。林卓廷facebook影片截圖
林卓廷又話大家都入過學堂(林卓廷曾為廉署調查主任),都知道《防賄條例》第30條在這個案件不適用。他因而指控廉署已淪為政權打壓工具。
不過金牙大狀話,林卓廷的講法相當誤導,主要有2個原因:
林卓廷過去都多次質疑7.21事件有「警黑勾結」。
1. 林卓廷自己投訴7.21事件是投訴「公職人員失當罪」,不等如廉署只能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調查,而不能按《防賄條例》去調查。事實上林卓廷自己過去在多個場合都曾質疑7.21事件有「警黑勾結」,試問「警黑勾結」問題,怎能不循《防賄條例》的方向,調查一下有無人行賄受賄 ?
2. 除了林卓廷之外,黃、藍雙方都就7.21事件向廉署進行大量投訴,黃營的指控自然是以「警黑勾結」為主,若廉署完全不循《防賄條例》的方向調查,才有問題。當然進行調查不等如有人犯罪,但若林卓廷披露相關人物是廉署調查對象,已涉嫌違反《防賄條例》第30條規定不能披露受調查者身份的條文。
總的而言,林卓廷對廉署的指控站不住腳。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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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被告黎智英在首天出庭自辯,便自爆了其「外部聯繫」中的千絲萬縷人脈關係,當中牽涉的「英國線」人物,包括與在控方案情和庭上證供中經常出現的「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及前港督彭定康等。黎亦承認,曾捐2萬英鎊(約20萬港元)予「香港監察」。
首先,黎智英在庭上指,經由朋友認識羅傑斯(Benedict Rogers),兩人的關係長達8年,因對方曾回應其文章,二人遂透過WhatsApp聯絡。黎智英更承認曾捐贈2萬英鎊予「香港監察」,因他覺得這個組織「做了一些對香港有意義的事」。
黎智英透過羅傑斯,認識另一位英國政治人物,就是英國上議院議員奧爾頓勳爵(Lord David Alton),黎稱在倫敦與對方曾見過一次面。奧爾頓勳爵帶他到英國國會,之後兩人曾茶敘。而奧爾頓勳爵曾於2019年11月到香港參加區議會選舉「監選團」,兩人曾在酒店見面,而該「監選團」亦是同案另一位從犯證人、「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作供時曾提及自己曾參與。
翻查資料,控方曾在庭上播放羅傑斯主持的YouTube訪談節目片段,羅傑斯指奧爾頓勳爵為「香港監察」贊助人之一。而節目中,奧爾頓勳爵指當時他計劃與60名資深政客向英國國會呈交聯署信,建議若港人人權遭侵犯,英國應保障所有港人有第二公民身份,又提到前港督彭定康及英國前外相聶偉敬發起反對《香港國安法》的聯署聲明。
第三位黎智英提及的英國政治人物,是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他正是奧爾頓勳爵的助手,曾陪同來港觀察2019年區議會選舉,但黎智英指,當時他不認識裴倫德,二人亦未曾討論過政治議題,但對方曾找他欲在《蘋果》刊登文章,而黎就把裴倫德的文章轉發給《蘋果》時任副社長陳沛敏等。
至於裴倫德是「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Alliance on China, IPAC)的執行董事,黎辯稱他不知道有此組織,僅在從犯證人李宇軒在庭上作供時,才首次聽聞。
最後一名黎智英提及的英國政客,是前港督彭定康。黎庭上表示,1997年香港回歸前,已認識彭定康,但自言「不敢稱對方為朋友,因對方為港督」。而回歸後,兩人亦曾見面數次,每次見面均透過「中間人」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或羅傑斯接觸對方。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黎亦承認曾邀請彭定康作其訪談節目的嘉賓。
辯方大律師亦曾在庭上提及,一位英國金融家比爾布勞德 ( Bill Browder ) ,因為根據控方從犯證人李宇軒供稱,比爾布勞德對幫助推動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有興趣,裴倫德遂安排比爾布勞德與當時的「重光團隊」日本線聯繫。惟黎自辯時稱,不認識比爾布勞德或日本眾議院議員菅野志櫻里,他不諳日語,與另一位從犯證人陳梓華會面時,對方亦沒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