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府宣布自1月31日起,讓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持有者以「5+1方式」申請移民的政策生效。中國搶先出招,外交部在29日宣布,自1月31日起,中方不再承認所謂的BNO護照作為旅行證件和身份證明,並保留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
想借此計劃移居英國的港人,聲言中方新舉措「無料到」,對BNO無影響。他們其實不知道,阿爺的重招還在後頭。
這裏要先講一點歷史。在1997回歸之前,香港土生土長的人,拿的是「英國屬土公民護照」(BDTC)。但在1984年中英簽署聯合聲明,確定97年政權移交,97後香港不再是英國「屬土」,自然不能再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英國想和香港人保持某種聯系,所以就用上「海外國民」這種模糊概念。
中國原本不接受雙重國籍。按《中國國籍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但中國知道港人當時對97後發出特區護照在海外的接受性信心未夠,見英國承諾BNO只是旅遊證件,持有者在英國無居留權,97年後出生的香港人也不再獲發BNO,就接受這本「旅遊證件」。中英雙方在1984年互換備忘錄,確認上述安排。
38年之後,英國突然推出BNO 5+1移民計劃,BNO持有人97後出生的子女,也變成可以申領BNO。英方違背外交承諾,把BNO變成國籍文件,客觀後果不單會吸引一大批港人移民英國,還在香港搞出一大批二等英國公民。據英國內政部在去年12月的一份說明指出,英國估計有540萬港人有資格通過BNO計劃移居英國,包括290萬BNO持有者及他們的受養人,這些人會成為中國心腹之患,因為有了這條後路,就鼓勵更多人搞政治不計後果,甚至變成暴民,在香港犯法後一走了之。中國面對這個局面,就必須出手了。
估計中國的後著,是在今年3月全國人大開會時,宣布廢除參加BNO移民計劃者的中國國籍及香港永久居留權及公民權,把他們完全視為外國人。
根據《中國國籍法》第9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這些人喪失中國國籍的時間節點可以在1. 一到埗英國參加5+1計劃時,或2. 在6年後正式獲得英國國籍之後。
全國人大可能會修改《基本法》第3章,確立參加BNO移民計劃者喪失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有人話參加了BNO移民計劃者,香港政府也無從得知,故亦無法取消他們的中國國籍及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這種想法太天真了。政府最簡單的一個做法,是要求長期離港人士回港時,自行申報有無參加BNO移民計劃。若然瞞報,就觸犯刑事罪行。試想一個年青人隨家人用BNO移居英國,回來又不申報,20年後事業有成,卻被人踢爆是瞞報,最後要入獄服刑,你想想瞞報的代價有多大?
亦有人話參加BNO移民計劃者,成為了英國人,還怕中國什麼呢?為什麼要回來?
現實上有3個問題:
1. 若中國最後決定港人一參加BNO移民計劃者就喪失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港人移居5年加1年後,英國不批准他入籍又如何?入籍是完全沒有保證的。若入籍不成,想回港又不再是永久居民,即使想在香港工作,也要申請工作簽證,可以說是兩頭不到岸。
2. 英國人排外情緒冒升,英國首相約翰遜也會變卦。有剛移居英國的朋友話,英國人十個有十個根本不知到香港人有BNO移民計劃。到抵英港人越來越多,英國人發現有港人去搶他們飯碗,政治反對聲音暴漲時,英國政府不易頂。
3. 這個移民計劃只是英國首相約翰遜拍腦袋想出來,英國政局常變,若約翰遜民望下跌,保守黨內把他從黨領袖的位置拉下來時,新首相一變臉,改為和中國和好,BNO移民計劃馬上玩完,參加者也進退維谷。
現在港人去參加BNO移民計劃,好像毫無代價,以為住一兩年,不喜歡可以回來。若阿爺出招,一劍封喉,整件事就變了味。香港人過去從無想像過自己會變無國籍難民,想一想變成「BNO難民」,真是細思極恐。英國政客信得過,真是「豬乸會上樹」了。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