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日(6月17日)拘捕了5個《蘋果日報》的負責人,指他們涉嫌勾結境外勢力,觸犯了《港區國安法》,警方亦派出大批人員到蘋果日報大樓搜證。警方是次行動有幾個特點:
一、直接拘捕新聞機構的編採高層。警方這次行動有別於去年8月拘捕壹傳媒老闆黎智英的行動,上次是拘捕公司的負責人,並沒有拘捕相關的編採人員。而今次的行動拘捕了《蘋果日報》的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和《蘋果日報》動新聞平台總監張志偉,3人都是編採部高層;
二、直接搜查新聞材料。在上次的行動中,警方國安處雖然搜查了蘋果日報大樓,但沒有搜查新聞材料。而警方國安處今次按《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向法庭申請手令,直接搜查新聞材料;
三、凍結了報館的相關資產。較早前,保安局已凍結了黎智英的個人資產。今次則直接凍結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和蘋果互聯網有限公3家公司共1800萬元的資產;
四、指控其勾結外地勢力的時間段,橫跨了《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前和以後。警務處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蘋果日報》高層涉及的罪名是由2019年到現在,《蘋果日報》刊登的數十篇呼籲制裁中國和香港的文章。這些文章是整個串謀計劃的一部分,提供了口實給外國機構對中國制裁。」要注意的是《港區國安法》是在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生效,《港區國安法》並無追溯力,按理在法例生效之前的行為不會被追究。然而,法律界人士早已指出,若一些違法行為貫穿了法律實施前和實施後的話,這個違法行為會看成是一個整體,法律實施之前的違法行為,也會視為整個行為的罪證。
今次警方直接拘捕新聞機構的主要編採負責人和搜查新聞材料,自然會有人質疑這是否「以言入罪」。我認為先要搞清楚「以言入罪」和「以言免罪」這兩個相反的概念。《港區國安法》第29條已詳細列明了「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具體內容。當中有3種情況:1) 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對香港或者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2) 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串謀實施對香港和中國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3) 直接或間接受到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的指使、控制、資助對香港和中國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以上3者皆屬違法。
看《蘋果日報》的情況,是涉嫌請求或串謀外國勢力實施對香港和中國制裁(上述1或2的情況)。請求實施制裁是單方面的行動,串謀實施就是與外國機構的共同行動。究竟《蘋果日報》的負責人如何涉及這些的違法行動,最後要看國安處所搜集到證據為何,我們很難在這裡評論。而簡單的總結是,當事人並非單純地講幾句說話,報道一下新聞,就算犯罪。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是否「以言免罪」的問題。過去部份香港人有一個想法,覺得香港行「一個兩制」,有新聞自由,香港的新聞媒體,「神聖不可侵犯」。但現實上有些新聞媒體負責人直接參與政治活動,公然當上反對派的大佬,甚至出資支持反對派大搞政治,亦和外國有緊密的聯繫。這些新聞機構的老闆或編採負責人的行為,已完全是大家所理解的政治行為,已不是專業新聞機構的行為。這樣問題就來了。究竟一個反對派的大佬,是否因為有一個新聞機構的包裝,就可以完全免罪呢?從另一角度看,如果這些「大佬」是在操控一些新聞機構,做一些純粹是專業新聞採訪或評論以外的政治行為,究竟是否也可以免受刑責呢?
在過去的十年,香港社會嚴重政治化,也包括部分新聞機構,這些機構的老闆和主要的編採負責人,混淆了專業新聞工作者和政客的角色,所作所為,不但踩界,甚至嚴重過界。如果純粹是因為他們是新聞組織的負責人而免罪,恐怕也於理不合吧。
至於《蘋果日報》一案,等到提上法庭,見到細節,一切就會看清楚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