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得悉,香港大律師公會於上周一向約三十五名大律師發信,指令各人在指定限期內,以書面回覆解釋為何在代表反修例示威案中被告時,直接收取「612人道支援基金」發出的支票或現金,而非接受由聘用的律師事務所支付,一旦涉違反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會將投訴轉介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倘若相關大律師被裁定為專業失當,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有權頒布紀律處分,包括罰款、暫時吊銷或正式取消執業資格。
消息稱,大律師公會於上月二十七日開始陸續致函約三十五名年輕大狀,表示各人分別於二○一九年至去年期間,分別代表一批在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的反修例案件的被告等,但他們最終收取聘金,卻是繞過律師行直接從「612人道支援基金」收取簽發的支票,部分聲稱「義務」的大律師以每日薪酬三千元至六千元不等作收費。
直接收「612」6000元酬勞
《星島》取得一份文件,內容清楚列明去年五月二十七日負責代表一宗在觀塘裁判法院審理的反修例示威案判刑,而代表大律師直接收取「612人道支援基金」六千元承辦酬勞。而專向反修例示威者提供經濟支援的「612人道支援基金」,五名信託人早前涉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捕,警方國安處調查發現有大狀及律師疑向司法機構聲稱義務代表被告,卻有收取「612基金」酬金,涉作出專業失當行為。
多為年輕大狀年資五年下
據悉,警方國安處在調查「612基金」期間檢獲大量文件,證實有約三十五名大律師私人執業年資均在五年以下,屬於年輕大狀,他們都繞過獲延聘的律師行,直接從「612基金」收取簽發的支票。警方國安處並把相關文件資料提供給大律師公會跟進。消息指,香港大律師公會遂於上周一陸續發信給上述捲入「612基金」事件的年輕大狀,着令他們要作出書面解釋。
根據公會發出的信件內容,均列出相關大律師於何年何月何日,在哪個裁判法院處理涉及的反修例示威案時,曾繞過延聘的律師事務所,直接收取大律師「612基金」簽發的支票酬金,直指相關大律師涉觸犯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第7.8(b)條(即規管大律師的收費指引),以及促使受託委的律師也違反律師執業規則第5D條。
本港所有私人執業的大律師均受《行為守則》(Bar Code)規管。《行為守則》列明規管大律師職責和行為的原則。若有大律師違反《行為守則》,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會將投訴轉介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紀律審裁組運作獨立,成員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倘若該名大律師被裁定為專業失當,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有權頒布紀律處分,包括罰款、暫時吊銷或正式取消執業資格。
嚴重可取消執業資格
香港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第7.8(b)內容指,「除非根據律政司或當值律師服務處的指示出庭,或事先獲得大律師公會的書面許可,執業大律師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僅接受獲延聘的律師事務所,或客戶以支票支付其專業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他都不得接受以現金支付他的專業費用。」
自二○一九年反修例示威事件共有一萬零二百多人被捕,當中有二千八百零四人被檢控,該等被控的案件分別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院原訟庭審理,案中被告佔大部分均申請法援,由於去年十二月中前法援署一直以《人權法》為由,容許被告挑選「心儀的律師或大狀」打官司,故引發一批未足五年執業經驗的年輕大狀獲被告「點名」加入辯護團隊。一般而言,法援署會為成功申請法援的被告批出大狀及律師各一位,若遇上較複雜的案件也會再批出資深大狀,但甚少在同一被告的團隊中再額外批出第三名大律師。據知,獲被告「點名」的年輕大狀為了累積打官司數目及經驗,會以「義務」(Pro Bono)名義參與案件,也會向司法機構報稱為義務大狀,但最終涉收取「612基金」支付的費用,而「基金」會視乎案件的複雜性或在哪一級法院審理,以每日三千至六千元計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