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昨日拘捕2名男子,涉嫌違反「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據悉二人均為公務員,其中一名被捕34歲男子任職稅務局電腦技術員,另一名36歲男子是入境處人員,他另外涉及違反「窺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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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昨日上午於灣仔及中區採取執法行動,拘捕2名分別34及36歲男子,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和十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稅務局。資料圖片
警方調查顯示,兩名被捕男子分別涉嫌多次透過社交平台發布具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和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煽動意圖帖文。警方在調查該名36歲男子期間,發現他曾拍攝他人的不雅照片,並在社交平台上發布,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條「窺淫」罪和第159AAD條「發布源自干犯窺淫罪行的影像」罪。
警方根據法庭手令,搜查該2名被捕男子的住所及辦公地點,檢取一批證物,當中包括曾用作發布煽動意圖訊息和不雅照片的電子通訊器材。兩名被捕人現正被扣留調查。
入境處。資料圖片
消息指,被捕二人在多個社交平台如facebook、連登討論區及俄羅斯社交網站VK發佈反政府、提倡港獨、煽動他人使用暴力的帖文,而該名36歲男子則在俄羅斯社交網站VK發布他人的不雅照片。
入境處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鑑於案件仍在警方調查中,不作評論,強調該處一向十分重視員工的行為操守,如發現任何人員有違法或不當行為,一定會依法及既定程序嚴肅處理,並全力配合有關執法機關的調查。
警方國安處拘捕2名男子,涉嫌違反「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資料圖片
中年漢稱對「35+」顛覆案裁決不滿,連月在灣仔及銅鑼灣多處塗鴉發洩,被閉路電視拍到容貌而被捕。案件4月1日判刑,被告認4項刑毁及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判10個月。案件星期二(4月8日)進行覆核聆訊,法庭澄清被告被判監8個月又8星期。
判詞指,判刑後,法官發現8星期的監禁相等於56天,與2個月代表的60天出現分歧,引致被告人服刑多4天的時間。因此,法官提出覆核。法官按原先分期的幅度為準,命令控罪一、二、八和九的每項刑期中的2星期,與控罪六的刑期分期執行。是故,被告人的總刑期為8個月又8星期,這等同所有控罪的假定總量刑起點約為15個月。基於上述的理由,被告被判監8個月又8星期。
53歲被告李樹銘,原被控8項刑事毀壞罪,指他於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在香港灣仔會展站及西面連接隧道、會議道行人天橋附近、香港灣仔橫跨告士打道近中環廣場及波斯富街近信和廣場的行人天橋、香港灣仔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H117號行人天橋及其附近,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上述行人天橋地面及FB層的升降機門及四張橫額。
案情指,在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警員巡邏時多次發現灣仔及銅鑼灣多處被人用黑色麥克筆寫上侮辱國家的字句。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後確認被告身份,同年12月中,警方在謝斐道及菲林明道附近巡邏時,覺得被告與疑犯容貌相似,並截查被告,被告認曾塗污行人天橋的升降機門,他隨即被捕。
總裁判官蘇惠德4月1日判刑時指,被告所寫的字句傳播力低,要經過的人才能見到,但法庭不能忽略被告犯案目的,被告所寫字眼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歌,又用帶侮辱性的名稱稱呼祖國。市民即使有言論自由,也須遵守法紀,即使不同意裁決,也不容破壞公物。
案件編號:ESCC330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