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美元首會晤前夕,美國官媒《美國之音》專訪白宮國安會發言人科比,標題是:「拜登在拜習會中佔據『強有力地位』。美國或許想在自家媒體上營造強勢形象,但在實際會面時,卻又是另一回事。
首先美國突出是「峰會」,而不是一般亞太經合組織期間的雙邊會晤。
其次是美國總統拜登努力創造了一個積極氛圍,例如安排兩國元首一起散步親密交談,給記者拍照;會談結束後,拜登將習主席一直送到車門旁,握手道別。
第三是拜登刻意造出一些拉關係的小動作。兩國領袖在斐洛裡莊園見面時,拜登專門拿出手機,展示一張習近平38年前年輕時訪問三藩市的舊照,問習近平:「你認識這個年輕人嗎?」習近平則回答:「噢,是的,那是38年前的事了」,兩人都笑得十分開心。
另外今次習近平訪美時,把元首防彈專車「紅旗N701」運至美國使用。拜登送習近平離開見面會場時,看見「紅旗N701」感到很有興趣,大讚「Beautiful」(漂亮)。習近平則回應,「這是中國國產車,紅旗車。」習近平示意隨行人員打開車門,拜登也探頭進去查看,並表示,「這輛跟我的凱迪拉克很像,每次我到外面參加會議,都會使用這台車,你知道它叫什麼名字嗎?」拜登沒等習近平回答,就直接說了答案「Beast(野獸)」,讓在場所有人都笑了出來。最後兩人互道再會,拜登也目送習近平的車隊離去。
這一幕或許是拜登好奇有感而發,不是事先安排的動作,但也是非常友好的互動,畢竟美國自認汽車生產大國,要他們讚中國車漂亮,挺違反他們的常識。所以這場元首會晤,完全看不到美國官員事先張揚的「美國佔據強有力地位」,反而是「紅旗車佔據強有力地位」。
講到元首會晤的實質成果,雖然不是石破天驚,但總算向前行進了一步。
1. 中方再闡明自身立場。
習主席在會面時深入講述對台灣問題上的原則立場,要求美方將不支持台獨的表態體現在具體行動上,他表示中國終將統一,也必然統一。習主席還批評美方對中國採取的單邊制裁,表示美方那樣做是遏制中國高品質發展,剝奪中國人民的發展權利,他強調中國的發展壯大有內生邏輯,是外部力量阻擋不了的。後來習主席出席美國友好團體聯合歡迎宴會時強調,中國從不賭美國輸,從不干涉美國內政,也無意挑戰和取代美國,同樣,美國也不要賭中國輸,不要干涉中國內政。
2. 雙方強調兩國的共同點。
會後中美各自的通報都大量使用了「兩國元首強調」、「兩國領導人認可」等表述,顯示雙方刻意求同。通報列出了雙方的重要共識,包括:建立人工智能政府間對話;成立中美禁毒合作工作組;在平等和尊重基礎上恢復兩軍高層溝通、中美國防部工作會晤、中美海上軍事安全磋商機制會議,開展中美兩軍戰區領導通話;同意明年早些時候進一步大幅增加航班等。
3. 未在重大問題上有突破。
在較關鍵的貿易或經濟問題上,未見有重要突破。
可以這樣總結,中美關係從最低谷走出來,拜登有意營造一個中美競爭中仍可控制嚴重分歧的姿態,爭取在選舉中較理想的形象。但在元首會晤之後,美國會否舊病復發,就只能聽其言,觀其行了。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