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財政部長耶倫正在訪華,她在訪華前夕大力發炮,攻擊中國新能源產品價錢太平,傾銷美國。
耶倫在3月27日在喬治亞洲參觀美國桑尼瓦太陽能電池製造廠,她說這間企業大約7年前倒閉,因為中國的太陽能電池板太便宜,在美國大行其道,導致美國公司無能力和中國的產品競爭。後來現屆政府美國推出《削減通脹法案》,這間公司得到資助,在今年將會重新開放。耶倫指摘中國新能源產業產能過剩,將廉價產品輸出到世界各地,打亂了全球價格,損害了美國企業和工人。
美國官員的評論令人大開眼界。過去20年,全球暖化問題日益嚴重,極端天氣異象瀕發。美國聲稱自己是全球氣候的領導者,大力推動減低炭排放。中國積極響應,加入減排行動。但美國如今搖身一變,由一個減排推動者,變成為一個美國工業保護者,等於將龍門由北極搬了去赤道,這種毫無邏輯的搬龍門行為,世界各國根本無所適從。
可以回顧一下全球減排的發展,就知道美國的搖擺是何等荒謬。
由於地球急速暖化,全球各國展開一場又一場會議,希望將全球的氣溫控制在1850年工業革命前以上2℃之內。最近一個重要國際協議是在2015年11月30日完成的《巴黎協定》,此協定建議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革命前以上2℃之內,並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以上1.5℃之內,同時認識到這將大大減少氣候變遷的風險。
由於發達國家已渡過了工業化的階段,用電量理應較低,而發展中國家製造業較興旺,用電量較高,所以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減排要求不同。
如果以碳排放總量為計,中國排第一,美國排第二,印度排第三;如果以人均碳排放量為計,美國人均排放13噸,中國人均排放7.8噸,印度人均排放1.6噸,美國人均排放最高(2020年數字)。
美國承諾到2030年將二氧化碳排放量減至2005年的50%,希望2030年一半的新車都是電動車,承諾到2050年實現碳中和,即時所謂淨零排放。而中國就承諾在2030年實現碳達峰,2060年實現碳中和。
根據「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假說」,碳排放量和經濟發展呈倒U型關係,經濟開始起動的發展中國家減排,要比發達國家難得多。但中國仍然為此作出最大的努力,大力生產各種新能源產品,包括鋰電池、電動車、太陽能發電組件、風力發電窩輪機等等,近年取得重大成就。
據《華爾街日報》估計,中國大規模推廣可再生能源的步伐加快,國際氣候觀察機構預計,中國可能比預期提早6年就達到碳排放峰值,原訂目標是2030年,可能早至今年就可以碳達峰。單在去年,中國便新增太陽能發電裝機容量217吉瓦,增幅達55%;去年單是中國新增風力發電裝機容量76吉瓦,超過世界其他國家的增量總和。總部位於奧斯陸的國際氣候與環境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伊萬說,中國提前碳達峰具有重大象徵意義,會向全世界發出全球已經渡過了難關的信號。外媒引述分析人士表示,中國政府的努力為巴黎協定進程提供了莫大的動力。
中國就如一個在減排方面的優等生,拿到了A級的成績,並把自己價廉物美的新能源產品,推廣到全世界,協助全球以低成本加快推進減排的行動,但在這個時候美國突然跳出來,說中國的產品太便宜了,影響了美國工人的生計。到底是美國工人生計重要,還是全球減排重要呢?
不要忘記,當年有一個陰謀論,是指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大力推動減排,除了因為減少氣候暖化之外,還想藉此遏制中國和印度等新興國家的增長。中國和印度採取了不同路徑,中國努力在減排方面推進,而印度就顯得相當窒手,除了承2070年達成碳中和之外,對其他各種要求能不參與就不參與。
如今美國的行為,似乎就證實了這種陰謀論。美國推動減排,其實就是想遏制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當中國減排減得太成功,新能源產品做到價廉物美時,耶倫就徹底除去假面具,直接為美國工人爭取利益了。
美國之病,病在雙標。不過美國把龍門搬來搬去,搬得多了,還有那個傻子會相信她呢?
盧永雄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最近向懲教署署長申請減免刑期被拒,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最後亦被否決。
根據《監獄規則》的修訂,懲教署署長認為沒有證據令他信納減免馬俊文刑期不會不利於保護國家安全,無法確定提早釋放馬俊文,他會否再次觸犯國家安全罪行,所以拒絕減免他的刑期。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經考慮後,認為不存在程序不公,駁回覆核。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現已移居英國,他在報章上撰文,評論「第二代美國隊長」司法覆核案。文中亦引述犯人馬俊文的心理評估報告,指犯人性格內向,缺少朋友,生活單調,亦沒有明顯的生命目標,但沒有任何重大的心理或學習困難。至於對所犯的罪行,馬俊文沒有明顯的悔意,亦曾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因此被隔離數月。在他向署方申請的申述中表示,「我明白到現今香港的環境已無法反抗,惟有接受現實」。
陳文敏評論說,若考慮條件是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馬俊文提前獲釋「會不利國家安全」,他認為對馬俊文較中肯的評估是,這些證據模稜兩可,未必能確立這樣的結論。然而在《港區國安法》下,考慮條件是這些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囚犯若獲減刑會「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問題變成一個負面的條件,結論便完全改變,這是令人感到不公的地方。
可以從幾個角度分析有關問題。
第一, 概念的扭曲。懲教署署長根據犯人在獄中的行為,判斷他出獄後有沒有重犯的可能性,決定是否酌情給行為良好的服刑囚犯提早假釋,這是一個行政當局的酌情權,並不是囚犯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反對派就將觀念扭曲,把政府酌情權看成囚犯權利。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之後明確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改例後惹來觸犯這些案件犯人的挑戰。
早前在刺警案中帶領默哀的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服刑時並未獲得提早假釋,就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是防止個人被非法或無理羈留。在張敬生案中,最後法庭拒絕申請,維持行政當局不准許張敬生提早假釋的原判。這都是法庭對這種扭曲概念的明顯否定,不能夠將行政當局提早釋放囚犯的酌情權,扭曲成為囚犯不能被侵犯的提早獲釋權利。陳大教授的評論,也跟循同一的扭曲思路演譯出來。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在馬俊文案中,法官的判詞亦明確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和《監獄釋囚條例》等法例作出的修訂,其立法意圖是對被裁定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在勤奮和良好行為的條件之上),施加更為嚴格的條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法庭認同相關修訂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公眾。
換言之,由於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因此要立例特別指明,要確保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不會有重犯的機會,才可以提早釋放。以馬俊文案為例,他在獄中寫上具煽動性的標語,如提早釋放在假釋期再次觸犯國安全罪行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用普通常識去判斷,亦絕對不是陳文敏所說的,馬俊文提早釋放會不利國家安全的證據是「模稜兩可」了。
第三,概念清晰。陳文敏指「國家安全是一個相通籠統的概念,在今天幾乎是無所不包,在街上派發傳單或喊口號的犯人,和一些強姦或恐襲導致多人受傷的人相提並論,這就是《港區國安法》與公民社會格格不入的地方。」如果這些說話是出自一個法盲之口,尚可以理解,但是出自一個法律大教授之口,就有少少欺騙觀眾了。在街上派發傳單喊口號,煽動人顛覆政府,其危害極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究竟是這些人危險些,還是一個強姦犯危險些,但是肯定兩種罪犯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個對國家安全有危險,一個對中人身安全有危險。
法庭在馬俊文案的判詞中指出,囚犯獲提早釋放是否「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這一個標準既不模糊也不任意;相反地,該標準具足夠精確和確定性,能夠為囚犯提供充分的指引,讓他們知道在監獄中應如何行事才能有機會獲得提前釋放。法庭確認了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
至於陳文敏說國家安全是一個相當籠統的概念,這個講法亦只是一種法盲的觀點。在《香港國安法》和《維安條例》當中,已經列出各種罪行,既不籠統亦不含糊,法庭並不是隨意就可以判定一個人違反國安。胡亂地指責法律含糊,只是對法律毫無常識的人的市井評論,出自一個法律學院大教授之口,就顯得有些低俗了。
第四,應該逃離英國。陳大教授所住的英國,其國安法律比香港更加嚴厲,特別是其「外國人登記制度」更是香港所無。在今年的英國暴亂當中,英國法庭亦都快審快判,將一些在網上很簡單地發帖評論事件的人判刑,例如35歲的奧羅克(Wayne O’Rourke),他在社交平台X上發發帖呼籲群眾上街,就因煽動被判入獄3年。不知陳大教授會覺得英國這些法例和判決會否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若然如此,他就不應該只逃離香港,亦應該逃離英國,浪跡天涯,去尋找他理想的公民社會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