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和反對美國政府假借所謂「國家緊急狀態」,再次以政治凌駕法治,將人權問題政治化,肆意詆毀香港特區貫徹落實《香港國安法》,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進行。
發言人說,美國一再重施故技,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透過再度延長所謂「針對香港局勢宣布的國家緊急狀態」,肆意干預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實屬卑劣政治操作。美國一再妄議香港情況,以國內法為依據繼續對香港實施所謂「制裁」,妄圖干預香港依法施政、破壞香港法治和社會繁榮穩定,拙劣政治戲碼和卑劣用心昭然若揭,特區政府予以強烈譴責。
政府總部。 資料圖片
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特區政府強烈要求美國立即停止不符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行為,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41歲葡籍男子黃煡聰被指是「香港獨立黨」主席,涉網上平台發布帖文,倡議廢除《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獨立等。原審時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於去年4月被判囚5年,他不服判刑提上訴。星期二(15日)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
男子不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囚5年提上訴
上訴方指,原審不應把《國安法》下最低刑期套用在串謀罪行。雖然《國安法》第6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但本案的第21條沒有明文使用「串謀」字眼,與《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罪沒有衝突。
判詞指出,《國安法》第20條或第21條都沒有明文提及串謀,但這不是說立法原意是把串謀罪排除。《國安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串謀煽動實施《國安法》第20條犯罪的判刑,必須跟從《國安法》第21條的規定,在其制定的量刑框架內進行,不能低過適用級別所規定的下限。
根據《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若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節較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高等法院
判詞續指,申請人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並且明顯是有計劃、有預謀的行為。申請人利用互聯網發表涉案帖文,以加強煽動的效果煽動的對象是普羅大眾,涉案平台有數以千計的人跟隨,人數實在不少。涉案帖文煽動以不同的手法達到犯案的目的,部分帖文鼓吹以暴力手段推翻中國和特區政府。不僅與他人串謀,更已採取某些實際行動去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上訴庭稱,雖然案件的申請人被控串謀罪,但其犯罪情節與煽動罪無異。原審法官裁定案件為「情節嚴重」正確,而他以6年半為量刑基準亦屬合理,並非明顯過高。考慮到適用的判刑原則和本案的整體情況,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5年監禁既非原則犯錯,亦非明顯過重,所以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人黃煡聰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案件編號:CACC9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