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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被頒令破產兼付訟費 高院批出「作出不開始令」

政事

許智峯被頒令破產兼付訟費 高院批出「作出不開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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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被頒令破產兼付訟費 高院批出「作出不開始令」

2024年09月23日 16:45 最後更新:16:53

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原身負多宗刑事案件,外訪丹麥期間棄保潛逃,前年被裁定4項藐視法庭罪罪成,判監之餘須付懲罰性的訟費,另外兩宗司法覆核案敗訴後亦須支付訟費,現被警方指違反國安法,懸紅100萬元通緝,去年遭法庭頒令許智峯破產兼付訟費。法官陳靜芬今日在高等法院批出「作出不開始令」,據悉申請由破產管理署提出,雙方沒有派代表到庭。

翻查破產管理署網頁,凡破產令於2016年11月1日或之後作出,而破產人又沒有親身出席初次會面,或已親身出席初次會面,但沒有在會面中向暫行受託人或受託人提供合理要求的所有關於破產人事務、交易及財產的資料,則暫行受託人或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命令,使有關期間不得開始計算。不開始令的效力,是令破產的有關期間延遲至該命令的條款獲遵守後才開始。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原訟法庭17日應律政司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3第9條,發出沒收令,沒收許智峯所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得益。特區政府留意到網上對法庭依法採取的行動,作出失實抹黑和惡意攻擊,對此予以強烈譴責和反對,並需直斥其非及列出事實真相,以正視聽。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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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指出,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提出沒收令申請是行之有效的做法,以防止犯罪者從其犯罪行為獲益,事實上沒收犯罪得益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涵蓋任何嚴重罪行,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發言人又指許智峯惡貫滿盈,身負多項刑事控罪,於2020年串通外國政客偽造文書,以虛假資料欺騙法庭以取得法庭批准於保釋期間離開香港,棄保潛逃海外,而在棄保潛逃期間,仍肆無忌憚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2021年8月及2023年6月,兩名裁判官分別就許智峯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發出拘捕令,許智峯現正為警方懸紅的通緝人士,亦是保安局局長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所指明的有關潛逃者。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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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指許智峯在潛逃離港前後,將接近250萬港元的個人資產,轉移饋贈母親及妻子,法庭亦信納由律政司提交的相關交易證據。根據法例,如被告人從所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得益,亦在被起訴日期6年前起計的以後任何時間,作出饋贈,受饋贈人所持有的財產可被視為被告人的可變現財產,並予以沒收。原訟法庭批准沒收的犯罪得益價值,均是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而釐定,許智峯犯罪得益的價值,是根據相關證據所計算出的合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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