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危險駕駛關乎「合格和謹慎」的標準

博客文章

危險駕駛關乎「合格和謹慎」的標準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危險駕駛關乎「合格和謹慎」的標準

2025年04月22日 16:58 最後更新:04月23日 09:42

作者:李法言

在道路上安全駕駛,並不是一項選項,而是一項法律義務,相信沒有人有異議,原因是交通意外會造成傷亡,2024年香港發生18,355宗有人受傷交通意外,有88人死亡,因而「危險駕駛」罪行是交通法例中最嚴重的罪行。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中明確界定了危險駕駛的定義,以保障行車安全和公共秩序。條件例開宗明義講述「危險駕駛」是指駕駛者的駕駛方式,遠低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士」應該達到的水平。而這種駕駛方式如果以另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角度來看,顯然是危險,便構成了危險駕駛的行為。這一法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明確界定何種駕駛行為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潛在威脅,並為執法機構提供執法依據。

隨著道路交通的繁忙和車輛數量的增加,「危險駕駛」的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新重視。「危險駕駛」不僅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還可能造成無辜路人受傷或死亡。因此,了解危險駕駛的定義和相關法律條款,對於每位駕駛者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只有在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駕駛行為是否符合「合格和謹慎」的標準後,駕駛者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及他人的安全。

可以用2018年2月10日在大埔公路大埔滘段發生的嚴重交通事故,作為一個例子。當晚一輛行走872線的九巴巴士,由沙田馬場前往大埔中心,巴士在駛經大埔公路馬料水段與大埔滘段交界期間,因轉彎時車速過快而翻側。事件造成19人死亡、67人受傷,為香港史上僅次於屯門公路雙層巴士墮坡事故第二嚴重的陸上交通意外。

肇事司機被拘捕及控以19項誤殺罪及19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合共38項控罪,被告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往下看更多文章

警察擔保和法庭擔保

 

作者:李法言

當警察拘捕疑犯後,疑犯或被告人有權在被捕後要求保釋,一般人分不清保釋可分為警察擔保及法庭擔保兩大類別,只知道嫌疑人保釋外出了。

警察擔保是疑犯被捕後,在調查期間,根據《警察條例》所賦予的權力,疑犯在監管下得到擔保機會。換一個角度,任何人被拘捕後, 警方會在48 小時內,決定在法庭起訴嫌疑人,或容許嫌疑人擔保外出。

疑犯要獲得警察擔保,通常要滿足以下條件:

1.案件的性質,該案件通常不涉及嚴重罪行,例如謀殺、強姦。
2.疑犯的背景,疑犯是否以往有犯罪記錄或潛逃風險。
3.疑犯是否有固定居所、工作及家庭。
4.能否繳付保釋金。

若警方決定起訴疑犯,就會將疑犯押解法庭提堂,再由法庭決定是否容許疑犯擔保外出。警方決定將疑犯提堂,通常因為疑犯涉及夠嚴重的案件,而表面證據亦都比較充分。

法庭擔保是指在法庭程序中,法官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賦予的權力,當被告被控以某項罪名時,法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批准擔保。法庭擔保的條件可能包括:

1. 遵守出庭命令,被告需確保在指定的日期出庭應訊。
2. 不可以干擾證人,被告不得接觸或干擾任何潛在證人。
3. 其他特定條件,可能包括定期報到、限制行動範圍,須交出旅遊證件。
4. ⁠繳付保釋金,或有需要時附加人事擔保。

擔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於:
1.保障被告的權利,在未經法庭判決的情況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得到維護。
2.避免不必要的羈押,減少因羈押而對被告生活及生計造成的影響。。

警察擔保與法庭擔保的主要分別在於,警察擔保條件較為寬鬆,而法庭擔保條件較為嚴謹。

另外,即使法庭拒絕讓被告保釋,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9條的相關條文,允許被告人在羈留期間定期向法庭申請保釋,法庭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相關證據作出裁決。所以被告人在每8天便被帶上法庭的時候,可要求法庭准予保釋,這項安排旨在給予被告人有機會根據新情況或證據,重新提出保釋要求,在以往這種情況容許被告人獲法庭擔保外出的例子,屢見不鮮。

總括來說,警察擔保和法庭擔保都是香港法律制度中保障被告權益的重要機制,兩者在申請時間和條件上有所不同,但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司法公義及保障人身自由。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
熱 · 門 · 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