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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係事必要你講……」 論「警誡」與「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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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係事必要你講……」  論「警誡」與「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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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係事必要你講……」 論「警誡」與「緘默權」

2025年04月10日 10:00

「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但係你所講嘅所有嘢,我都會用筆記低,將來可能用嚟做呈堂證供。」上面這一段說話,大家都可能經常在警匪片警察拉人時聽到,耳熟能詳。

這段說話稱之為「警誡」或「Caution」。當執法人員正式拘捕一名嫌疑人的時候,就會向被捕人講出這一段說話,目的是提醒被拘捕人士,他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之後錄取的口供就叫做「警誡供詞」(Caution statement)。

終審法院曾於HKSAR vs Chan Chu-leung 一案中在判詞內強調,「緘默權」(Right to remain silent )與「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兩者息息相關,同樣重要。而《香港人權法案》第 11(2)(g) 條訂明,就刑事審訊程序而言,任何人不得被強逼認罪或作出招認。

當一個人被捕時候,執法人員會提醒他們可以行使緘默權。在這種情況下,被捕人可以選擇不回答任何問題(除了基本個人資料外),直到律師到場,而律師也可以代表被捕人繼續不回答問題。如果被捕人選擇行使這項權利,執法人員無權因為被捕人的緘默而加以懲罰。

「緘默權」的行使非常簡單,被捕人只需要明確告知執法人員自己會保持緘默,並且不會回答任何問題。而這項權利的行使不能被視為犯罪行為,當然執法人員仍可以在合理懷疑下繼續進行調查。

雖然「緘默權」是一項基本權利,但在某些情況下,執法人員仍然可以強制進行某些調查行為。例如,執法人員有權根據法庭手令,要求被捕人提供指紋或DNA樣本。此外,「緘默權」不能阻止執法人員進行必要的搜查或檢查,這些行為不需要被捕人的配合。

「緘默權」的來源是由於被拘捕人士有可能在錄取口供時候,在未有律師陪同下,無意中提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而這些口供有可能會被控方日後檢控時呈堂,造成被捕人士得不到公平審訊。另一方面,執法人員為了避免受到辯方在法庭聆訊時候提出質疑,會向法庭展示,在替被告人錄取口供前,已經向被捕人作出「警誡」。

由於想確定被捕人在「警誡」下所錄取的口供,能被法庭接納,1992年保安司刊憲發布《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在以下3個情况下,執法人員(警隊、廉政公署、入境處、海關)應先向被捕人士作出「警誡」,然後才可以繼續查問。

1.當有證據及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干犯罪行(《規則及指示》規則 II)
2.當落案起訴任何人或告知該人他可能被控(《規則及指示》規則 III(a))
3.當向被檢控的人發問問題之前(《規則及指示》規則 III(b))。

簡而言之,「警誡」是一種提醒,嫌疑人不要因為被拘捕荒亂之下,胡亂作出不利自己的證供。特別是在200、300年前的英國,大多數小市民其實未受教育,完全不了解自己的權利,所以特別有這些措施保護他們。現代社會民智已開,睇警匪片睇得多,對警察向疑犯發出的「警誡」朗朗上口,有關規定的現實作用已經減少。

另外,必須注意在某些情況下,被捕人見律師的權利會受限制,例如,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列明涉及國安案件,被捕人羈留期間可被限制會見律師。但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已表明,被捕人仍有緘默權,不會在該段時間被逼認罪。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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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駕駛

 

作者:李法言

先前講述過「危險駕駛」的定義和刑罰,這篇則會介紹「不小心駕駛」的定義。從廣義角度來看,「不小心駕駛」相對於「危險駕駛」所要求的標準為低,覆蓋面較濶,較易入罪。

根據《香港道路交通條例》,「不小心駕駛」指的是因駕駛者的疏忽或不小心,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行為。這種駕駛行為通常包括但不限於:

- 未能遵守交通信號或標誌
- 駕駛時分心(如使用手機)
- 未能保持安全車距
- 駕駛速度過快

而根據條例,不小心駕駛的刑罰包括:最高可達10,000元罰款,可判處最高6個月的監禁、扣分甚至停牌。

有法庭案例判處司機在駕駛時使用手機,導致未能注意到紅燈,結果與其他車輛相撞。事件中,駕駛者被判定為不小心駕駛,被判罰款8000元和扣分。

而另一宗案例司機在市區中超速行駛而引發碰撞,但並無行人受傷,司機被判處10,000元罰款及6個月監禁,並且吊銷駕駛執照1年。揸車一不小心撞傷人要做監半年,都可以話非法大鑊。

在處理及調查交通意外事件,均由警察交通意外調查組負責處理。每當發生嚴重交通意外時,總區交通部人員會迅速到場處理,協助拯救傷者,確保現場安全並展開全面調查。

調查初期,警方會封鎖現場,保護證據不被破壞,並記錄車輛位置、剎車痕跡、碰撞角度及散落物分布等。有需要時,警方還會使用先進的測量工具,如激光掃描儀等,精確還原事故現場。 此外,行車記錄儀、閉路電視錄像及目擊者證詞也是關鍵證據來源。然而,搜證過程常面臨困難,例如目擊者記憶模糊、未能完全地將整個造成交通意外情況陳述出來,錄影機拍攝角度不佳或天氣因素影響現場痕跡未能妥善保存等等。

在調查過程中,警方會嚴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證據,確保其合法性和可信度。根據「普通法」原則、控方需在「不留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被告人有罪。這一舉證標準嚴苛,確保只有確鑿的證據才能支持檢控。在一般情況下,如控方找到獨立證人,從第三方的角度作證,會增加成功檢控的機會。

警方還會詳細分析車速、司機行為、車輛狀況及道路環境等因素,以確定事故責任及肇事司機有否涉及危險駕駛行為,如超速、酒駕或使用手機等,因為這些都是構成能否成功檢控的重要因素。

在整個調查及化驗報告完成後,案件會提交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整個過程透明嚴謹,既保障了受害者的權益,也維護了司法公正。雖然交通意外案件可能是微不足道、但往往是市民日常生活中最容易接觸得到,因此,亦是一個彰顯法治精神,確保公義在社會中得到申張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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