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法言
在普通法制度下,有若干範疇的法律,主要是由法院判例構成,其中一個範疇,是民事過失法(Law of tort)。當中有關誹謗(Defamation)的法律,就是民事過失法的其中一個分支。
長期以來,應對誹謗民事控告的主要免責辯護(defence)有兩個: 1.在被指控的內容中,相關的事實陳述「所言屬實」(Justification)和2. 相關的意見是「公允評論」(fair comment)。
在2009年10月,英國成立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UK),取代上議院(House of Lords)的角色,在此之前,英國的終審法院一直是上議院。
在2000年,當時擔任上議院大法官的李啓新勳爵(Lord Nicholls)同時兼任香港終法院非常任法官,他在一宗香港終院的誹謗案中發表判詞,對關於「公允評論」的法律,作出權威的推展演繹。李啓新勳爵在香港終院案件判詞所奠定的主要原則是:被指作出誹謗言論的與訟人,如果證明自己真心相信所發表的意見,則不屬有惡意(Malice),能夠援引「公允評論」這項免責辯護,即使被告人是帶有自利動機。李啟新勳爵甚至指出,「公允評論」應該改稱為「誠實評論」(Honest comment)。這篇判詞發表後,其中確立的法律原則,迅速獲得廣泛接受,成為通用的普通法新原則。權威的民事過失法教科書《Winfield and Jolowicz on Tort》指出,雖然這判詞不是在英國案件中頒布,但由於是由李啟新勳爵撰寫,鑒於其法律地位,亦迅速獲接納為對英國法律的表述(quickly accepted as stating the English law),近年出版的關於誹謗法律的法律書籍,亦多有採用「誠實評論」這個概念。
這篇里程碑判詞既然不是在英國訴訟案件中頒布,又是什麼地方的案件?原來正正就是香港終審法院的判詞。終審案中的上訴人和與訟人,是大家都熟悉的電台節目主持人鄭經翰和立法會議員謝偉俊。Cheng v. Tse Wai Chun一案,讓香港判例在普通法世界留下重要的一筆。案件源於謝偉俊在1996年指「名嘴」鄭經翰及林旭華在電台節目中誹謗他,從而向鄭及林提出控告。謝偉俊在原審及上訴時皆獲判勝訴,獲賠償8萬元及贏得堂費。但案件在2001年上訴至終審庭時,結果峰迴路轉,終審法院裁定鄭一方上訴得直,終院亦在這案中,確立公允評論的「誠實評論」(Honest comment)原則,即被告一方在發表言論時,是真誠地相信其發表的意見,即使他是懷有偏見或別有用心,亦可以用作免責辯護。
在香港特區成立之前,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是英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樞密院的法官,其實都是由上議院的大法官擔任。香港特區成立後,最終的上訴法院由英國樞密院改為香港終審法院。按《基本法》第82條規定,「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從成立至今,終審法院一直有邀請具有崇高地位的普通法地區法官(主要是英國法官,也有澳洲、紐西蘭和加拿大的法官)擔任海外非常任法官,其中包括梅師賢爵士(Sir Anthony Mason)、顧安國勳爵(Lord Cooke)、苗禮治勳爵(Lord Millet)等等,都是法律界的泰斗,他們的權威地位毋容置疑,能夠參與香港終審法院審訊,確保了香港終審法院在回歸後成立之初,也是普通法世界中最具份量的法院之一,有助加強公眾和投資者對香港回歸初期的司法獨立及司法質素的信心。
可惜近年政治事態發展,很多海外法官因參加香港審訊,在他們祖家受到無理的政治攻擊,甚至人身騷擾,令多位非常任海外法官辭去本港職務,香港聘請海外法官亦不容易。目前仍有六名非常任海外法官參與審案,包括賀輔明勳爵(Lord Hoffmann)和廖柏嘉勳爵(Lord Neuberger),希望他們不會因為本國的政治壓力而被逼引退。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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