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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案(Voir D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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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案(Voir Dire)

2025年04月15日 18:11 最後更新:18:22

作者:李法言

「做嘢講興趣, 上庭就要講證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執法人員向被告人士所錄取的口供,往往是重要的證據,因此,呈堂時能夠獲得法庭接納,會成為入罪的關鍵因素。而被告人證供是否在自願情况之下錄取,亦成為控辯雙方的爭論點。

控方須要證明被告人在「警誡」下是自願作供,而其供詞並非在「威逼及利誘」情況下所錄取,但辯方一定會力指被告人是在以下的情況下被迫作供,因此要求法庭裁定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呈堂作為證供。

1.恐嚇被告人令他感到恐懼及不安
例:威脅指如果不招認,便會禍及家人,令他們一同被檢控。

2.讓被告人以為自己作供後會得到好處
例:聲稱如果招認,只須守行為或以緩刑代替監禁。

3.令被告受到精神及肉體壓迫、即任何會削弱被告意志的行為。例如:使用非法武力、不准飲食及睡眠

4.對文件作出具欺詐成分的失實陳述,誘使被告人簽署該文件。例如:訛稱被告的供詞是為了調查另一宗案件而錄取。

由於涉及證供是否可呈堂,法庭須以「特別事項」(special issue)處理,而此項程序就猶如審理一宗小型案件,「案中案」(拉丁原文 Voir Dire) 之名亦因此而來,沿用至今。

「案中案」適用於所有各級的刑事法庭(高院原訟庭、區域法院、裁判法院),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審訊中,主審法官或裁判官會同時負責「案中案」;而在高院有陪審團的審訊中,特別事項由法官自行處理。陪審團須避席,以免他們聽取最後被裁定不可呈堂的證供,而媒體亦不能作出任何相關報道,避免日後造成不公平審訊。

「案中案」其中一個著名的案例HKSAR v. Cheng Kam Fai (2005)案中,案件的爭議被告在警方逮捕過程中的權利和程序是否合法。被告程金輝(Cheng Kam Fai)被控販毒罪。辯方質疑警方在逮捕和搜查過程中所取得的證據,認為這些證據是基於不當的逮捕行為。辯方指警方未有按照法律要求通知被告其權利,並且在未獲得適當授權的情況下進行搜查。

法庭因而須要展開了案中案 (Voir Dire)聆訊,以判斷呈堂證據可否獲得接納。聆訊中,法官聽取了警方的證詞和辯方的陳述,並考量了警方行為的合法性。

最後香港高等法院裁定警方在逮捕被告程金輝時的行為不符合程序要求。法庭認為,警方在未經適當授權的情況下進行的搜查和拘留,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利,所獲取的證據應被排除,不可在主審中使用。

這一判決對案件產生了直接影響,導致控方在缺乏可接受證供的情況下,無法繼續起訴被告。最終控方撤回起訴。

判决突顯了在執法過程中維護被告權利的重要性,並確認了香港法庭的獨立性,在確保證據合法性和程序正義方面有重要角色。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在普通法體系中,案件在判决後,控辯雙方都可以不服判决而提出上訴,因此,上訴法庭擔當的角色非常重要,除了審理上訴案件外,有時會因為下級法院的判決未必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公義,在某些情況下,上訴法庭基於法律公義原則,會下令案件發還重審(Order for retrial)。

上訴法庭發還重審,通常是發現原審時存在重大問題或缺陷,例如未能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辯護機會,或呈堂證據有不穩妥,而下令發還原審法官重審。

問題的性質可以涉及事實認知或法律判斷。當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知明顯不正確,或是未能考慮到關鍵證據時,上訴法庭可能會介入,要求案件重審,以便正確評估事實。有新的重要證據在原審後出現,這些證據可能會顯著影響案件結果,從而使上訴法庭決定要求重審。

另外如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例如錯誤解釋法律條文或引用不當條文,這也可能成為發還重審的理由。

而上訴庭下令下級法院對案件重審的權力通常根據以下法律:
1.《民事訴訟程序條例》
2.《刑事訴訟條例》
3. 普通法原則
4. 案例法

這些條例和原則賦予了上訴庭行使重審權力的法律基礎,確保司法程序公正。

例如社工陳虹秀被控在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參與灣仔暴動而被控告(DCCC 12/2020), 原審區域法院裁定她暴動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隨即對該判決提出上訴,最終案件由上訴庭下令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並在2025年4月9日於裁定陳虹秀有罪,判囚3年零9個月。

陳虹秀重審後暴動罪成立。港台圖片

陳虹秀重審後暴動罪成立。港台圖片

然而,律政司對於初審的判決表示不滿,認為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隨後,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要求重新審視案件。上訴理據在於強調陳虹秀的行為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具有暴動的性質,而且涉及公共安全問題。

上訴庭在聽取律政司的陳詞後,重新評估了案件的所有證據和法律依據。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決未能充分考慮到事件的整體情況和陳虹秀的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因此,最終决定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

在重審期間,區域法院再次聽取了證人口供和相關證據,並考慮到上訴庭的意見。最終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陳虹秀暴動罪成立。

案件發還重審,是容許案件在更公平的環境中重新審理,糾正原審時可能存在的錯誤或不公正之處,這有助於維護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而案件重審過程通常會吸引更多的關注,亦會增強審訊過程的透明度。社會公眾對案件的重新審訊和結果的關注,會讓公眾更易於理解法律程序,明白司法判決的事實和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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