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政講呢D之3
自1900年 ,美國總統不是屬共和黨,便是民主黨人。只有4次有第三黨能奪取到選舉人票。 1912 年及1924年的有兩次共和黨的兄弟鬩牆,分出了純為選舉的較強勁的第三黨。另外便是1948年與 1968 年的白人州份種族隔離運動, 那兩次是他們較有規模的終極掙紮。在這四次,沒有一次的「第三黨」是有取勝的機會。亦即缺乏兩黨的推薦,便只能陪跑,白宮是只供兩黨會員的私人會所(Private Club)。如許文彪的名句,這樣公平嗎?
有種想法,由兩黨輪替也很公道。需知絶大部份美國人也自居兩黨的黨員,選出來的總統當然是來自代表大衆的兩大黨之一,反之這是民主的寫照,在“Members Only”的私人會所中作選擇的候選人又如何?
問題是所供選擇的不是會中的“Members Only”的中的每一個會員,而是會所中的董事會的幾個互鬥後的董事長。
下週選提供的是A餐或B餐,第三選擇就是不食。即使要放棄最佳菜式的「妄想」,也不至淪落食垃圾嗎?
林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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