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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乃狄格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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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乃狄格殖民地

2016年12月07日 18:19 最後更新:18:30

康乃狄格( Connecticut )是印第安人部族的轉到法語後的併音,有「在長河波浪邊」的意思。這殖民地由三個區組成。最早到步Hartford是荷蘭人,但真正發展是在麻薩諸塞灣分裂出來的一支清教徒團旅。


在1633年普利茅斯殖民地已在溫莎(Windsor)建立一個交易站,這羣朝聖者後被麻灣非分離派清教徒人數蓋過,在1634年更發展出另一貿易站,名為韋瑟斯菲爾德(Wethersfield)。除後幾年,大批清教徒湧入康河山谷。


湯瑪斯胡克(Thomas Hooker)牧師,早在英國已是赫赫有名,與其他清教徒相似,他避走荷蘭,再轉到麻灣,未到波士頓的一年前,已有慕他名的團成立了。但因與麻灣宗教理念不一,在1636年初,湯瑪斯胡克與薩繆爾史東(Samuel Stone)牧師帶着百多會眾前往“河流殖民地”,即康乃狄格,雖然哈特福(Hartford)是紀念史東的英國故鄉而名,湯瑪斯才是哈特福及康乃狄格的開創人及該鎮及該州之父。起初與開拓哈特福荷人有衝突,在1637年已建下永久殖民的基礎,可與印第人的佩科特戰爭(Pequot War),爭戰所花時間雖短,卻是非血腥。議和後,直至菲利士王之戰(1675-76)前,白人與印第安人也算和平相處。在1638-39年,三鎮(即哈特福、溫莎及韋瑟斯菲爾德)的代表商議,在哈特福決定成立康乃狄格殖民地,他們更採用基本法(Fundamental Orders)來建立這殖民政府。


很多人肯定湯瑪斯是《康乃狄格基本法》(Funda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啟發者,這基本法更被認為是第一份成文的民主憲法,它建立了一個有代的政府。


另处兩個運作有問題的兩個相近殖民地也併入為康乃狄格管诒,他們是於1664年加入的塞布魯(Saybrook)與於1662年兼并的紐哈芬(New Heaven)。




林健根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特區政府強烈譴責英國發表所謂「香港半年報告」,指內容對香港特區各方面情況作出失實言論及污衊抹黑,必須嚴厲直斥其非。

特區政府再次強烈敦促英國認清事實,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資料圖片

特區政府再次強烈敦促英國認清事實,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資料圖片

發言人說英國通過所謂半年報告,就香港事務說長道短,肆意以政治凌駕法治,妄圖以政治卑劣技倆,干預香港依法施政。發言人指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在一國兩制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中英聯合聲明的核心要義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沒有賦予英國干預回歸後香港事務的權利。英國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特區政府再次強烈敦促英國認清事實,遵從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特區政府再次強烈敦促英國認清事實,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資料圖片

特區政府再次強烈敦促英國認清事實,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資料圖片

發言人又指,《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涉事人士或組織的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任何倡議某些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承擔其法律後果,等同給予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該等潛藏英國等美西方國家的潛逃者被通緝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並非因為他們行使發表的自由,而是因為他們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煽動分裂國家及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區,進行所謂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並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因此有需要採取一切合法措施,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下指明的措施,以強烈打擊有關潛逃行為。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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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指在採取措施前,潛逃者已被給予時間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但該等潛逃者沒有珍惜機會,並沒有回港自首。針對有關潛逃者採取的措施,目的是應對打擊、阻嚇、防止潛逃行為,以及促使有關潛逃者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事實上所有的指明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及其申請資格,符合人權,而包括英國等不少國家也會就不同的通緝犯施行該等措施。英國在特區政府提出相關措施後,詆毀盡責、忠誠和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香港特區,實乃典型的虛偽「雙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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