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主席黎智英等7人今早(8月10日)被捕,當有3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包括黎智英、他的兒子黎耀恩及壹傳媒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皆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金牙大狀話,被控違反國安法,一般都無得保釋外出,即是案件排期幾年才審,幾年都要還押候審。
金牙大狀話,《港區國安法》有多處「加辣」條款,其中一項是不准有關涉嫌人保釋外出。《港區國安法》第42條列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按道理肥佬黎等3人若被控以違反《港區國安法》罪名提堂,法庭按《港區國安法》第42條,一般不會批准保釋外出。
早前的電單車手涉違《港區國安法》案件,成為保釋問題的試金石。
涉案的23歲男子在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成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宗檢控的案件。
案件在7月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時,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被告保釋申請,還押至10月6日再訊。
其後被告昨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和保釋,上周由獲委為「指定法官」的高院法官周家明處理。
電單車手被告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伍頴珊和黃瑞紅代表,被告有重炮代表出庭。而控方亦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律政司出庭處理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和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則負責處理保釋申請。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狀戴啟思在庭上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2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准保釋,他質疑法例將憲法的詮釋「重寫」,亦導致《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在特別情况下可拒絕被控人保釋」的條文同時遭到改寫。
但周家明法官在庭上提及,《港區國安法》涉及保釋程序的條文,似乎沒賦予法庭行使酌情權的空間。由於律政司一方仍需時準備理據,案件押後至下周四(8月20日)再訊,電單車手被告期間繼續還押。
金牙大狀話,電單車手案件將成為《港區國安法》被告能否保釋的試金石,一般預計法庭不易批出人身保護令及讓被告保釋,以免抵觸《港區國安法》。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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