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租客拖欠數月房租,協議後出爾反爾
據市民林小姐介紹,涉事樓盤位於越秀區華逸閣,一房一廳,套內面積約50多平方米,產權人是林小姐的舅舅劉先生,劉先生於2006年購房後,因工作繁忙,將房子委託林小姐的外婆出租。
林小姐的外婆將此套房放租給朱先生,雙方於2006年1月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合同,規定每個月的7日交租,並收取朱先生約1800元左右的押金,朱先生每月基本準時交房租。一年後,雙方基於信任,未再簽書面合同,而是口頭協議,並根據市場變化,房租適當上漲。
林小姐強調,隨著外婆年事漸高,近年來房租主要由林小姐在負責收取,以往朱先生都會準時交房租。但從今年1月開始,情況突然發生變化,朱先生以生意失敗、資金困難為由,開始拖欠房租。
由於疫情關係,經業主劉先生同意,給朱先生減免2月份房租,並於4月6日與朱先生達成一致,讓朱先生寫下「承諾書」,南都記者見到這份手寫的「承諾書」內容,“1月和3月的房租我承諾在4月20日前交付,經和房東協商4月份房租5月20日交清,5月份房租6月20日交清,以此類推!以上承諾保證盡最大努力做到!”署名是朱先生。
然而,到了「承諾書」規定的日期後,朱先生並未如期交房租。6月5日,雙方因此事發生糾紛,報警後,在警方介入下,朱先生和林小姐的外婆簽訂了治安調解協議書,朱先生現場一次性交5000元,剩下1萬元承諾在今年8月補交。事實上,這1萬元至今未交。
見房租遲遲收不齊,林小姐想盡辦法欲將朱先生「請走」,卻不奏效。比如,林小姐請人斷了房子水電,但朱先生很快又想辦法恢復了水電;請撬鎖師傅到現場準備強行撬鎖入內,朱先生表示自己的私人物品不能動,“他說自己的西裝要10多萬一套”,最後無功而返。
租客:疫情致交租難,手頭寬裕再還
9月4日中午,南都記者陪同林小姐來到華逸閣,在涉事房間門口,林小姐用力拍門,反覆高聲質問「你欠了租金不搬走,你到底想怎樣?」“你霸佔了別人的房屋,你好意思嗎?”
「你要再敲,我報警了!」房屋內的朱先生不甘示弱,強調已經和業主達成一致,並質疑林小姐並非業主,他隨後掏出手機報警。幾分鐘後,警方趕到現場介入處理。

林小姐在門口與朱先生爭執。
朱先生解釋,自己並非故意不交房租,他和朋友開了一家小公司,今年受疫情影響,收不回賬,才導致交租困難。並透露業主家是小康家庭,名下有11套房,其實並不差這套房的房租,而自己已租了這套房14年,交了40萬元房租,希望等遲點手頭寬裕了再還租金,「我不會無休止地住在這!」
他還強調,租這套房其實給自己帶來了「麻煩」——業主沒有去街道做租賃房屋備案,逃了個人出租房屋稅,從而影響了自己辦居住證。
律師:出租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交還房屋
在警方介入協調後,雙方最後達成一致,朱先生同意今年10月或11月補交拖欠的房租,如果繼續拖欠房租,業主將走司法途徑來解決。
「我有再多的房子,也和你租客沒關係!」業主劉先生氣憤稱租客不講道理,自己房子再多,並不代表租客可拖欠其房租,租客朱先生現在即使補給其一年的租金,他都不願意其繼續租住下去,此前已經心軟減免其租金,但對方寫下「承諾書」後出爾反爾,至今不交齊房租。
至於朱先生指其未去街道做租賃房屋備案,劉先生承認確有此事,並表示願意備案並補交相關出租屋稅,他現在希望朱先生儘快搬離,否則會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越秀區大東街道辦相關負責人則表示,需要時間調查了解此事。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鄧剛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不願意退還房屋的,出租人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交還房屋,並支付租金及佔用房屋期間的費用;承租人不履行判決義務的,出租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