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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凱廸陳志全許智峯被捕 涉今年六月立法會掟臭水

政事

朱凱廸陳志全許智峯被捕 涉今年六月立法會掟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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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凱廸陳志全許智峯被捕 涉今年六月立法會掟臭水

2020年11月18日 10:18 最後更新:11:46

三人分別被帶返警署調查。

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陳志全及許智峯今早被警方拘捕,涉嫌與立法會潑臭水事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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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凱廸當日被趕離場(右)。資料圖片

朱凱廸當日被趕離場(右)。資料圖片

當日3人先後在立法會會議廳潑臭水。資料圖片

當日3人先後在立法會會議廳潑臭水。資料圖片

消防進入會議廳調查。資料圖片

消防進入會議廳調查。資料圖片

消防進入會議廳調查。資料圖片

消防進入會議廳調查。資料圖片

左起:朱凱廸、陳志全、許智峯。資料圖片

左起:朱凱廸、陳志全、許智峯。資料圖片

朱凱廸當日被趕離場(右)。資料圖片

朱凱廸當日被趕離場(右)。資料圖片

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陳志全及許智峯今早被警方拘捕,涉嫌與立法會潑臭水事件有關。據悉,警方以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罪,拘捕3人。

當日3人先後在立法會會議廳潑臭水。資料圖片

當日3人先後在立法會會議廳潑臭水。資料圖片

警方表示,今年5月28日上午、6月4日上午及下午接獲立法會秘書處報案,指有人於上述時段舉行的立法會會議期間,向主席台方向掉下或潑出惡臭的液體,導致會議中斷。在5月28日的事件中有兩名人士報稱不適。港島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經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今日拘捕3名38歲至48歲本地男子,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或企圖施用有害物品」罪。

消防進入會議廳調查。資料圖片

消防進入會議廳調查。資料圖片

朱凱廸的Facebook專頁指,朱凱廸於今晨約6時40分被警察上門拘捕,與立法會國歌法三讀期間臭水事件相關。而陳志全的Facebook專頁指,陳志全於今早約6時50分被警察上門拘捕,因6月4日立法會臭水事件,被帶返北角警署。

另外,許智峯的Facebook專頁指,許智峯今早被警方上門拘捕,指他分別於5月28日及6月4日於立法會會議廳及會議室內,將帶有臭味的液體潑向地下,以違反權利及特權條例第17C藐視罪及侵害人生罪拘捕。在被捕過程中,警方指許智峯於立法會會議室內在國歌法三讀期間,將帶有臭味的液體潑向地下,指其行為引起騷亂,令到會議中斷或有可能中斷,又指令到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煩躁不安,精神受挫。據知,許智峯現被送往西區警署接受調查。

事發在今年6月4日,立法會審議《國歌條例草案》期間,人民力量陳志全及議會陣線朱凱廸手持標語,衝向主席台示威,朱凱廸在會議廳內潑灑發出惡臭的啡色液體,陳志全在保安的攔截下,傾倒發出惡臭的液體。代主席李慧琼驅逐兩人離開後,宣布暫停會議,一眾議員隨即疏散。秘書處報警求助,一批警員和消防員及後進入會議廳調查。朱凱廸事後聲稱有關物質是有機肥料。

消防進入會議廳調查。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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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下午恢復後,民主黨許智峯手持不明液體衝向主席台,遭保安阻攔,不明液體傾倒於地上,傳出異味。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會後表示,三人先後在會議期間潑灑發出惡臭的不明物體,導致會議暫停4小時,7名工作人員被不明液體潑中。

左起:朱凱廸、陳志全、許智峯。資料圖片

左起:朱凱廸、陳志全、許智峯。資料圖片

陳志全和朱凱廸事後分別被討追不少於10萬元,民主黨許智峯會被討追5.2萬元,有關費用涉及清潔、更換地毯、為清除臭味而更換冷氣過濾網、換議員座位及保安員制服等。

原訟法庭17日應律政司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3第9條,發出沒收令,沒收許智峯所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得益。特區政府留意到網上對法庭依法採取的行動,作出失實抹黑和惡意攻擊,對此予以強烈譴責和反對,並需直斥其非及列出事實真相,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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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指出,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提出沒收令申請是行之有效的做法,以防止犯罪者從其犯罪行為獲益,事實上沒收犯罪得益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涵蓋任何嚴重罪行,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發言人又指許智峯惡貫滿盈,身負多項刑事控罪,於2020年串通外國政客偽造文書,以虛假資料欺騙法庭以取得法庭批准於保釋期間離開香港,棄保潛逃海外,而在棄保潛逃期間,仍肆無忌憚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2021年8月及2023年6月,兩名裁判官分別就許智峯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發出拘捕令,許智峯現正為警方懸紅的通緝人士,亦是保安局局長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條所指明的有關潛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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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指許智峯在潛逃離港前後,將接近250萬港元的個人資產,轉移饋贈母親及妻子,法庭亦信納由律政司提交的相關交易證據。根據法例,如被告人從所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得益,亦在被起訴日期6年前起計的以後任何時間,作出饋贈,受饋贈人所持有的財產可被視為被告人的可變現財產,並予以沒收。原訟法庭批准沒收的犯罪得益價值,均是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而釐定,許智峯犯罪得益的價值,是根據相關證據所計算出的合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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