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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學什麼叫「胸懷國之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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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學什麼叫「胸懷國之大者」

2021年04月19日 19:15 最後更新:04月22日 12:04

香港過去是英國殖民地,香港人從少到大受的教育,都沒有什麼國家觀念。

早前港澳辦主任夏寶龍講「愛國者治港」標準時,提到在香港政權架構中,身處重要崗位、掌握重要權力、肩負重要管治責任的人士,必須是「堅定的愛國者」,對他們應該有更高的要求,其中一點是「胸懷國之大者」。夏寶龍說香港命運從來與祖國命運緊密相連、休戚與共。要站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高度和國家發展全域,謀劃香港的未來,辦好香港的事情,推進一國兩制實踐。

我聽完他的話,心中在想,到底有多少香港人明白什麼叫「胸懷國之大者」?後來我在多個場合,和高官、議員談到這個問題,問他們什麼叫「胸懷國之大者」,發覺沒有太多人答得上來。很多從政者都是打著自己個人的小算盤,或者在想香港的小局,沒有多少人看到國家的大局。不要叫他們貢獻國家了,就連叫他們辦好香港的事,不要搞出大問題,不要影響到國家,不為中央添煩添亂,也不一定能辦到。

我只能上網查一下,看看習主席又是如何論述「胸懷國之大者」。發覺他近年在不同場合,多次提到「國之大者」這個概念。

首先是對中青年官員的要求,是要他們看清大局作科學決策。去年10月10日,習主席在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中青年幹部培訓班開班儀式上發表講話,他強調,年輕幹部要提高科學決策能力。做到科學決策,首先要有戰略眼光,看得遠、想得深。領導幹部想問題、作決策,一定要對「國之大者」心中有數,多打大算盤、算大賬,少打小算盤、算小帳,善於把地區和部門的工作融入黨和國家事業大棋局,做到既為一域爭光、更為全域添彩。

看到這裏,我反思香港近年做了什麼事情,可以做到一域爭光、更為全域添彩呢?

再進一步是對領導幹部的要求,處理重大問題要「講政治」。去年12月24日至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民主生活會,由習主席發表重要講話。他認為領導幹部要旗幟鮮明講政治。要找准座標、選准方位、瞄準靶心,善於從政治上觀察和處理問題,使講政治的要求從外部要求轉化為內在主動。具體來說,就是要提高三種能力:提高政治判斷力、提高政治領悟力、提高政治執行力。

「講政治」正是準確把握「國之大者」的關鍵所在,是中央對內地對官員幹部的根本要求。

說到這裏,想起中美鬥爭如斯激烈的現況,要講政治,香港那能崇美?但香港從政客到官員,卻還有不少人,希望走兩邊討好的中間路線。正因為有這樣那樣的問題,駐港國安公署署長鄭雁雄才發表講話,指「我們絕不能幻想名義上回歸,但還認美國、英國做老板,拿美英的價值做衡量標準,我們絕不能覺得中央的利益可以討價還價,而英美的利益就唔郁得。」

從看大局作科學決策核心,到處理重大問題要「講政治」,香港有多少人做到「胸懷國之大者」?決策荒腔走板的例子,所在多有。

例如落實「疫苗氣泡」政策。香港疫情搞不好,中央既怕香港傳播病毒回內地,也怕你出大事要中央來救。香港做不好全民檢測,搞出「疫苗氣泡」政策,希望全民打疫苗,也是無辦法中的辦法。其中一項措施是如飲食業員工若已打疫苗,食客也接種了疫苗的話,就可放寬限聚措施。新措施遭到部份業界人士反對後,最近傳聞政府想讓步,計劃只要餐飲業員工自行申報不適合打疫苗,就可以不打,改以檢測取代。若然如此,整個政策就廢了。根本不是看大局作科學決策,而是受到政治壓力就隨意施為。

又例如在沙嶺興建「超級殯葬城」,那個地方與羅湖口岸一河之隔,香港把厭惡設施設在深圳鬧市的家門口,又有無考慮鄰近地區的感受?鬧出深港矛盾,又要去勞煩中央來協調。

出現種種問題,皆因本地決策,根本沒有全局觀念,當然更談不上「胸懷國之大者」。

未來香港,必須改變。有新人事,就有新作風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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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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