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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也大佬,敗也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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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也大佬,敗也大佬

2021年08月20日 19:38 最後更新:19:44

「12瞞徒」偷渡案中的「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和法律助理陳梓華承認勾結外地勢力罪,揭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是整件事件的幕後指揮。這亦解釋了自2019年開始,攬炒派能夠動用大筆資源,在外國媒體大賣廣告,全力遊說外國政客制裁香港行動的來龍去脈。當中包括三次所謂「眾籌」,獲得二千四百萬元,另外,黎智英又提供了數百萬元,用以支援網絡和媒體。攬炒派先後在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西班牙、意大利、瑞典、比利時、日本、韓國、澳洲和台灣等地刊登廣告,譴責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並促使當地政客對中國和香港實施制裁或封鎖。

我覺得整件事可以形容為「成也大佬、敗也大佬,如今也要追究大佬」。什麼是「成也大佬,敗也大佬」呢?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沒有大佬,如何能夠在美國及西方等大國刊登廣告?在2019年6月至8月期間,那些名不經傳的所謂香港民間反對派團體,可以在包括《紐約時報》等西方大報上刊登廣告,當時已令人嘖嘖稱奇。既不知錢從何來,亦不知道他們有何門路可以在著名大報上刊登廣告。

有個富商講起一個故事,他說見到香港反對派在西方大報上刊登攻擊香港政府的廣告,覺得他們歪曲事實,便連同一班朋友,想在同樣的報紙上刊登澄清事實的廣告,但當他們嘗試接觸那些報章談有關登廣告的事宜,對方斷然拒絕。富商覺得很奇怪,因為某報的太子爺他也認識,平時也聲稱自由開放,無理由不肯接受廣告,富商於是直接打電話給該報館的太子爺,表示想刊登廣告,講出另一面的故事,支持一下香港政府。對方初時支吾以對,最終表示富商可以刊登廣告,但一版廣告要收取等同一百二十萬港元的廣告費。其實,該報紙登全版廣告,收費一般都是二、三十萬港元,對方開出天價,根本是想以高價拒客。富商當然心知肚明,也不強人所難。可以見到,沒有人脈關係,想在外國的大報上登廣告,根本就不可能。如今揭出黎智英是幕後的最高指揮,就知道這個團隊如何將不可能變成可能了。

第二、沒有大佬,如何在香港有免費宣傳?黎智英被揭出支持「重光團隊」在外國遊說發動抵制香港和中央政府,可說不遺餘力。包括在黎智英營運的《蘋果日報》提供免費頭版廣告,亦授權「重光團隊」等人自由使用《蘋果日報》有版權的圖片,以作國際宣傳之用。當然,黎智英旗下的報章,對「重光團隊」的宣傳更是少不免了。如果沒有大佬的支持,相關的港獨組織在香港又怎會有這麼多免費宣傳的渠道呢?

第三、沒有大佬,12「瞞徒」如何踏上逃亡的不歸路?涉案的李宇軒在去年8月10日和黎智英同日被拘捕。在8月23日,包括李宇軒在內的12個港人,試圖偷渡逃亡到台灣,在進入中國水域時被捕。李宇軒認罪服法,也源於這次12港人自投羅網的非法逃亡行為。相信他在國內已認罪,回港後也沒有推翻供詞,承認罪名,將來很大機會會成為污點證人,指證黎智英。

去年12月12日,黎智英被控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而另一條控罪指他在去年7月某日至8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陳子梓華和李宇軒及其他人串謀,意圖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即在李宇軒被香港警方拘捕後,協助李宇軒逃離香港。換言之,警方現指控黎智英是組織安排李宇軒等12港人逃亡的幕後人,黎智英也為自己掘了墳墓。

事到如今,亦應該開始追究幕後大佬了,除了已提出起訴的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和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之外,其實還有三個方面值得關注。

第一、濫用公司資源違反誠信責任。壹傳媒是一家上市公司,主要經營的業務是《蘋果日報》和蘋果網。公司的大老闆因為個人的政治偏好,要求《蘋果日報》提供免費廣告給「重光團隊」,亦將相片免費給他們使用,根本上違反了作為上市公司董事的誠信責任,當中也涉嫌有訛騙公司股東的成分。究竟黎智英還濫用了多少公司資源去從事政治活動?應該要全面追究;

第二、公司缺錢,優先還款給大股東。在《蘋果日報》停止運作之後,壹傳媒遲至7月23日才公佈集團的現金結餘僅有3.4億元,較3月底減少了1.8億元,當中包括在4月1日償還大股東黎智英提供的1.5億元貸款。上市公司償還如此大筆的貸款,屬於股價敏感資料,但是,公司卻沒有即時披露,延遲了三個多月,到財務狀況陷入極度困難之後才披露,已涉嫌違規。另外,最近有《蘋果日報》員工到勞資審裁處追討欠薪,而壹傳媒的代表表示,公司已資不抵債。問題就來了。在公司破產的半年內,如果提早還款予個別債權人,就可能涉及觸犯「欺詐性優先」(fraudulent preference),意指公司優先將資產償還予部份債權人而損害到其他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這是犯法的行為。

第三、將整家上市公司變成政治機構,最後導致結業收場,理應追究。壹傳媒原本是一家傳媒公司,經營得好好的。但大股東卻將公司變成一個政治機構,以滿足其顛覆國家的痴想,最終迫使公司結業。大股東很明顯是違反了誠信責任。員工、債主、股東都應該可以向黎智英追究索償。

由李宇軒認罪,揭露了黎智英整個勾結外國勢力,意圖顛覆國家的陰謀。相信追究黎智英這個大佬的罪名,會遠多於現已對他提出的控訴。要全力追究黎智英,除了為香港社會大眾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為那些因他胡搞而蒙受損失的人,討回一個公道,而不是由政府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即納稅人去埋單。

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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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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