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收緊防疫安排,希望大量減少人群聚集,拖慢疫情傳播。
最新防疫措施如下:
1. 限聚令將會由4人收緊至2人;B類及C類食肆將會收緊至2人一枱;D類食肆將人數收緊至4人。晚市繼續禁堂食。
2. 將限聚令引入私人處所,限制不能夠超過兩戶在同一個私人處所聚會(兩戶可以聚會)。要注意是同住的住戶為單位,不是以傳統意義的家庭為單位,換言之兩個不同住的子女不能同時去探爸媽,因為這已經是3戶。
3. 理髮店及宗教場所周四將關閉至2月24日凌晨。
4.《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的受規管處所由17項加至23項,新加入宗教場所,商場、百貨公司、超市、街市、理髮店6類處所,它們同樣會納入疫苗通行證使用範圍,2月24日開始沒有接種疫苗者不能進入。
5. 如果無遵守強制檢測命令,罰款將由5000元提升至1萬元。
6. 推出第6輪防疫基金涉260億,幫助受影響行業,臨時失業人士可獲一次性1萬元支援。
以限聚措施而言,這已是香港慣常推出措施的最嚴厲版,因為堂食已收緊至最嚴的2人一枱,亦首次引入禁止私人處所「多戶聚集」,朋友聚會受到大幅限制,因為出街食飯多數2人一枱,去私人地方又不能多過兩戶人,兩個以上朋友已很難聚會。
特首林鄭上周講過,在當時的限聚措施下,從交通工具的出行紀錄計,只是比正常減少了3成人流。
實施更嚴厲措施後,比正常可以減少多少人流,是減5成還是減7成?若然人流可以減少7成以上,對控制疫情傳播可以有較強效果,起碼可以減慢、甚至阻止大爆發出現。
不過即使拖慢了疫情散播,但也不等如清零,因為西方已試過更嚴厲的封城措施,但也不能清零。
講到禁足或者封城,中國式的禁足會禁到很徹底,無論是2020年1月武漢式封城,或者近期西安的封城,基本上是足不出戶。以西安為例,如小區無確診可以在小區內(即屋苑內)活動,小區有確診家門也不可以出。無論如何,都有人派送食物到戶或到小區大門,不用出外購物。這種徹底禁足封城,阻斷病毒傳播的效果很大,若加上多輪全民檢測,就可清零。西安這波疫情累計確診2053例,封城禁足長達32日。
西方的禁足就鬆一些,其中一種做法是宵禁,如晚上7時後不可以外出。另一種做法是只能出門做必要的事情,主要是購買食物或藥品,如被警察截查發現不是因為准許的原因外出,馬上會被票控。2020年意大利部份城市就曾經有這種禁足令。
問題是西方的禁足縱然嚴厲,但未能清零。以意大利為例,禁足的城市一下子把疫情壓下去,但由於沒有清零,之後又再復發,沒有停止。
香港如今實施嚴格的限聚措施,相信有助阻隔病毒散播,或許能阻止大爆發出現(仍然要看運氣),但相信沒有全民檢測配合下,不能清零,起碼不能快速清零。慢清,就要付出搞幾個月嚴格限聚的代價。
特區政府即使仍死硬拒絕全民檢測,但也要大幅擴大檢測能力,現時政府計劃擴展到每日做30萬次核酸檢測,這樣並不足夠,起碼要擴展到每日能做100萬次檢酸檢測,可以用5合1、10合1的混檢方式加大檢測能力。同時要大大大加強檢測站的配套,現時一個區叫人去檢測,在球場設個檢測站,只有10個、12個檢測窗口,起碼要擴展30個、50個窗口,才能減少叫市民在寒冬中等3個鐘檢測的慘劇。要願檢的市民15分鐘內可以完成檢測,這才叫合格,這才是真正的願檢盡檢。
不要以為叫政府準備每日做100萬次檢測很誇張,以政府這樣驗汚水的方式,現在都有3成幾汚水有病毒,很快就會變成區區都有病毒,人人要去檢測的狀況了。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