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事情,做或者不做,都有機會成本。以香港的方法抗疫,正在付出重大的機會成本。
城大生物醫學團隊開發的數學模型,以社交接觸數據推算第5波疫情,估計有25萬人感染,和香港目前的疫情走勢接近,模型推算2月底或者3月,會達至高峰。
我不知道這個估計是否準確,而政府實施嚴格的限制措施,的確可以減少社交接觸,有助控制疫情擴散。問題是,即使城大生物醫學團隊的估計準確,疫情會在3月到達高峰,但其後究竟會是橫行、回落還是快速減退呢?
以Omicron變種病毒的傳播能力和香港的抗疫手法,我估計長期都不能清零。據過去兩年的經驗,去到夏天,冠狀病毒的活躍度會下降,疫情到5月有機會結束。不過,Omicron的高度傳播力,恐怕都要捱到6、7月,再加一點運氣,疫情才會大幅減退。換言之,我們還要捱5個月的嚴格限聚。
有人說:政府不能夠這樣長期地嚴格限聚,可能推行一段短時間就會放寬。這樣的話,又會出現一個新問題。疫情未清零,一旦放寬,又會再爆。變成「一放就死,一死就收」的災難循環。
香港人只能夠無語問蒼天,又會失去5個月的正常生活,又會失去5個月的生計。究竟人生還有多少個5個月呢?這還未計有些人用一生心血創造的生意,可能在5個月內就化為烏有。但目前香港選擇一個「慢清」的方法,不是這樣,又能怎樣呢?
若香港想要「快清」,按內地的經驗,不外乎兩招。一招是全民檢測,另一招是禁足。以內地的標準,以香港目前的疫情,早已兩招齊出。早前西安累計才驗出2053宗確診,已禁足32天,再加多輪全民檢測清零。香港一日已有1161宗確診,疫情恐怕嚴重西安10倍了。
香港目前只是「半禁足」,而檢測力量提升之後也只是一日做30萬次,只有四份一桶水,只能慢慢捱。若要快,又回到原點,就是馬上進行全民檢測,估計香港在兩星期進行3至4輪全民檢測,就有機會快速清零。
特區政府不進行全民檢測,可以總結出兩個理由:
第一個是理念上的,認為不能強制市民進行檢測。但我想問的是,香港現時強制在私人場所不能有多個兩個住戶聚集,這不是強制嗎?另外,未打疫苗的人,不可以進入商場、食肆等場所,這不是強制嗎?在保障公共衛生這個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下,為何可以強制打疫苗這種入侵性行為(我是贊成的),而不可以強制市民做檢測呢?
第二是現實問題。A) 有人說即使強制,也逼不到市民百分百參與。其實,不需要百份百的參與,能夠有八成市民,即600萬人參與已經可以,只要這600萬人都能夠病毒清零,進行多次檢測,就可以達到相當大的效果。另一個方法是叫僱主協助確認員工已進行檢測。香港有400萬人要上班,這樣做可以確保有400萬人參與,另外再有多200萬人自願參與做檢測,就可以有八成的港人參與檢測。
抗疫是一門科學,做不到十足,做到八成,已經有效果。若所有人都參與的話,做1、2輪檢測已可清零,若有八成的人參與,做多一點做3、4輪檢測,也可清零。
另一個現實問題是香港根本沒有足夠做全民檢測的能力,除了後台的化驗人力,亦包括檢測站的檢測人員和相關的工作人員。香港沒有這種能力,但可以請求中央的協助提供化驗人員、檢測人員,另外也要動員本地義工幫忙設立檢測站。阿爺有這樣的能力,只是香港沒有決心去做而矣。
香港特區政府的心魔,應該是這樣形成的:西方政府強制實行疫苗通行證,強制推行限聚,香港就夠膽做類似的強制措施; 西方沒有強制進行全面檢測,香港就不敢做。這完全是一崇洋「壞腦」思維,並不科學。順帶一提,部份西方政府也曾想做全民檢測,只是沒有能力做到而矣。
香港人要作出選擇,若繼續在糊裏糊塗的情況下,以緩慢清零的路徑去嘗試抗疫的話,香港人就要嚴格限聚多5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如果願意進行全民強制檢測,就可能在1個月內清零,生活快速復常。孰優孰劣,不言而喻。
盧永雄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