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在2019年引用《緊急法》立《禁蒙面法》,法例實施翌日多區發生大規模衝突。灣仔有人縱火兼掘磚堵路,當場被捕的33歲廚師今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及蒙面罪。法官王詩麗指被告選擇站在前方表明對抗者的身份,角色較參與同一暴動的人士更為積極,是活躍參與者,故此會採納較高刑期為量刑起點,以反映本案嚴重性。被告須還柙至30日接受判刑。
案情指,案發當日有市民在軒尼詩道怡和街遊行至遮打花園抗議立法,部分人佔據軒尼詩道、告士打道、金鐘道至德輔道中的主要行車道。示威者又向附近大廈外牆或玻璃噴漆,撬開馬路鐵欄和向警方防線投擲磚塊。約下午5時許,他們在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路口放火點燃雜物,警方接報到場設立防線展開驅散,過程中有人無視警告投擲汽油彈,繼而照射雷射筆,並拒絕離開繼續佔據軒尼詩道,及用鑽地車破壞路面。被告被拍得對峙期間站在傘陣前線。
被告陳振羚承認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斯道以及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他另承認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辨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辯方求情指,汽油彈不是旨在對他人造成傷害,只為阻止警方前進,而擊中記者屬無心之失,他已即時協助將它撥走。辯方續指,示威者投擲磚塊時暴力尚未升級,懇請法庭考慮被告有悔意儘量輕判。不過法官認為被告作出特定行為,觀乎整體暴動情況,有意以監禁39個月為量刑起點。